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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A16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34—2018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34—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湖滨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姚杰、马丽华、任先庭、童邵恩、钱俏晴、吴丽丽、朱小琴。 DB3301/T0134—2018 1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考核与评议。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505.2-2004社区建设管理规范社区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社区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 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2 社区党组织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宣 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 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 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 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3.3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 治组织。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街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 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区派出机构街道开展工作。 3.4 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4管理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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