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CCS B 66 DB5223 贵 州 省 黔 西 南 州 地 方 标 准 DB5223/T 9—2021 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板栗 2021- 01-11 发布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04-11 实施 发 布 DB5223/T 9—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2 5 环境条件和栽培管理 ................................................................ 2 6 质量要求 .......................................................................... 2 7 检验规则 .......................................................................... 4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板栗保护范围 ..................................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板栗栽培管理 ..................................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等级指标检验方法 ................................................ 9 I DB5223/T 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测所、望谟县林业局、望谟县农业农村局、贵州光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提、王海、张蕤、班启明、王道路、黄国全、张海霞。 II DB5223/T 9—2021 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板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板栗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环境条件和栽培管 理、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 33 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望谟 板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LY/T 1674 板栗贮藏保鲜技术规程 NY/T 5344.4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4部分:水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3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燕潮酩酒等24个产品 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3号公告 《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望谟板栗 1 DB5223/T 9—2021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环境条件和栽培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野生板栗及嫁接的 红光油栗。 3.2 风干果 由于风干失水,果仁干缩并与内果皮分离的坚果。 3.3 虫蛀果 遭受虫害侵蚀而影响感官或理化质量,部分或全部丧失食用价值的坚果。 3.4 裂嘴果 自然生长条件下,果皮开裂或由于机械损伤等外力而导致果皮破损的坚果。 3.5 霉烂果 遭受病原菌的侵染,导致细胞分离、果皮变黑,部分或全部丧失食用价值的坚果。 3.6 整齐度 板栗坚果大小的均匀一致程度。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3号公告批准保护的范围,即贵州省望谟 县王母街道办、平洞街道办、新屯街道办、蔗香镇、油迈瑶族乡、乐元镇、石屯镇、边饶镇、打易镇、 郊纳镇、乐旺镇、大观镇、麻山镇、昂武镇、桑郎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环境条件和栽培管理 5.1 产地环境条件 5.1.1 海拔高度 产地应选海拔400m~1300m的丘陵山地。 5.1.2 气候条件 年平均气温在18℃~22℃;年降水量1000mm~1300㎜;全年无霜期300d~340d;日照总时数1200h~ 1420h,空气湿度70%RH~90%RH。 5.1.3 土壤环境质量 2 DB5223/T 9—2021 土质为沙质红壤土、黄壤土和石灰土为主,pH值在4.5至8之间,土层厚度≥50cm,土壤有机质含量 ≥1%,速效钾含量≥60mg/kg。 5.2 栽培管理 见附录B。 6 质量要求 6.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色泽 坚果呈深褐色或红褐色,果实成熟饱满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平面上, 口感 肉质香糯、微甜 用目测、品尝等方法检验 鲜板栗 野生板栗 4~9 随机抽取100粒完整板栗,用感量为 单粒重(g) 红光油栗 7~20 0.1g天平秤取总重,其平均值为单粒重 6.2 等级指标 等级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等级指标 项 目 等 级 每千克坚果数量 (粒/㎏) 整齐度/% 检验 方法 缺陷容许度 特等品 50~80 >90 霉烂果、虫蛀果、风干果、裂嘴果4项之和不超过1% 一等品 81~120 >85 霉烂果、虫蛀果、风干果、裂嘴果4项之和不超过3% 二等品 121~180 >80 霉烂果、虫蛀果、风干果、裂嘴果4项之和不超过5% 附录C 6.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淀粉/% 35.0~50.0 GB 5009.9 蛋白质/% 3.4~4.5 GB 5009.5 脂肪/% 1.0~3.0 GB 5009.6 水分/% 40.0~60.0 GB 5009.3 钾含量/(mg/100g) 300.0~700.0 GB 5009.91 3 DB5223/T 9—2021 6.4 安全指标及净含量要求 安全指标及净含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安全指标及净含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GB 2762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GB 276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JJF 1070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一批采收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 按NY/T 5344.4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7.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等级指标、净含量、标 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或进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年度抽查检验;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 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7.6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等级指标、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备检样 品不合格项进行复检,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安全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标志、包装不合 格时,允许整改后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4 DB5223/T 9—2021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GB 7718的规定。包装上应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标明产品 名称、净含量、产地、包装日期、生产单位、执行标准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符合国家知识产 权局第333号公告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使用透气的包装物包装。包装前要控制温湿度,防止风干、霉变;包装后 要快运,不宜久置,以免失水损耗。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林。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 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按LY/T 1674的规定执行。 5 DB5223/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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