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01 CCS A 0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253—2020 农村坑塘生态治理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management engineering of rural pit-pond 2020 - 11 - 19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19 实施 发 布 DB13/T 525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京善、钟细雄、朱永涛、霍志久、张昀保、蔡建功、聂会兰、赵芳、霍学 平、赵名彦、李如意、杨蒙、肖迎迎、李源、李然、张建勇。 I DB13/T 5253—2020 农村坑塘生态治理工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坑塘生态治理工程在规划、勘测与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平原地区农村的一般坑塘生态治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4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T 50662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SL 5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1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 SL/T 225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3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86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 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范 DL/T 5255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施工技术规范 HJ 46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 JTS 207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 JTJ 324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 DB13/T 5253—202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治理 Ecological management 按照生态系统的基本法则和要求,对生态系统进行重建、改良、改进、修补、更新、再植的过程。 3.2 一般坑塘 General pit-pond 进水为自然雨水、河(渠)道引水、污水处理厂(站)尾水,且未经受过有毒有害污染的坑塘。 3.3 生态护坡 Ecological revetment 直接或借助土工材料绿化网、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水泥生态种植基、土壤固化剂、石笼网、混凝 土连锁块等方式种植草木以保护岸坡和利于水生动物栖息的方法,具备水利工程的功效和生态环保、 建筑艺术等优点。 3.4 水生植物 Aquatic plant 整体或部分生活在水环境中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等。 4 基本原则 4.1 生态优先,自然修复 以生态良好为目标,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坑塘生态系统;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4.2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在保证旱涝调节主要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养殖种植、蓄水灌溉、消防用水、生活杂用水、水景观、 水体净化等方面的功能。 统筹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管护成本,实现坑塘生态治理可持续性。 4.3 治理为主,适度开发 以既有坑塘为基础,优化功能,合理布局。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适度开发坑塘经济效益。 4.4 一塘一策,突出重点 分析每个坑塘的水资源禀赋、生态环境要求、功能需求、水质特征和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 有重点的治理措施。 5 总体要求 5.1 根据生态环境要求、功能划分和存在问题,农村坑塘可分为保护类坑塘、恢复类坑塘和治理类坑 塘。农村坑塘生态治理的对象,主要是恢复类坑塘和治理类坑塘,宜分别采用不同的治理措施。农村 坑塘分类及应对措施参考表 1。 2 DB13/T 5253—2020 表 1 农村坑塘分类及应对措施 类别 分类指标 保护类坑塘 措施 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水源稳定、水质达标、无安全隐患、运行正常 加强保护 已废弃或填埋,不能满足村庄雨水排放、蓄水灌溉等需求 恢复类坑塘 原址或移址恢复 因开发或使用不当,导致部分功能降低、部分指标不达标,排除人为干扰后可 自然恢复 治理类坑塘 有污染源、生态失衡、环境破坏、景观缺失、水质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功 能受限、设施损坏等,且依靠自然力量无法恢复 排除干扰 生态治理 5.2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5.3 重视调查研究,在历史资料、现状调研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规划。 5.4 村庄雨水宜利用坑塘收集净化,资源化利用。 5.5 不宜缩小坑塘蓄水容积,不宜填埋或侵占原有排水沟渠、行洪通道等,确需改动的应进行论证计 算。 5.6 注重公共性和安全性。 5.7 宜控制治理规模,避免盲目扩大占地和投资。 5.8 坑塘水面面积、水深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功能要求,不同功能坑塘水体、水质控制标准可参考 表 2。 表 2 不同功能坑塘水体、水质控制标准 2 功能类别 适宜水面面积(m ) 适宜水深(m) 水质类别 旱涝调节坑塘 ≥3000 1.0~2.0 GB 3838 中 V 类 蓄水灌溉坑塘 ≥2000 1.0~2.0 GB 5084 渔业养殖坑塘 ≥700 >1.5 GB 11607 农作物种植坑塘 ≥700 <1.0 GB 3838 中 V 类 消防与杂用水坑塘 ≥500 0.5~1.5 GB 3838 中Ⅳ类 水景观坑塘 ≥500 >0.2 GB 12941 中 C 类 6 勘测与设计 6.1 通用要求 6.1.1 技术规范 6.1.1.1 6.1.1.2 6.1.1.3 6.1.1.4 6.1.1.5 6.1.1.6 6.1.1.7 施工测量工程设计应符合 SL 52 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应符合 SL 55 的有关规定。 清淤工程设计应符合 SL 117 的有关规定。 岸坡工程设计应符合 GB/T 50662 和 SL 386 的有关规定。 防渗工程设计应符合 SL/T 225 的有关规定。 闸口设计应符合 SL 265 的有关规定。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应符合 GB/T 50662 的有关规定。 3 DB13/T 5253—2020 6.1.1.8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的有关规定。 6.1.2 基本资料收集与调查 6.1.2.1 基本资料收集应全面、详细、准确、真实,宜包括社会、经济、地质、水文、气象、植被、 土壤、地表径流、水系沟渠等内容。 6.1.2.2 收集坑塘和水域历年及典型年的水位、水量、流速等特征值(最大、最小、平均)及流向, 最枯水位及其历时,汛期水位过程线以及相应水位时的流速、流量、流向等资料。 6.1.2.3 收集坑塘土质、泥质、水质、排水设施、岸坡结构、水生植物群落、水生动物群落等资料。 6.1.2.4 受上下游闸坝或河流、 渠系影响的坑塘应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掌握闸坝运行情况和蓄、 泄、调、引水量等资料。 6.1.2.5 调查工程地形环境、交通路线、施工条件等。 6.1.3 工程勘测 6.1.3.1 地质勘探宜包括坑塘泥质类型、土质类型、厚度、储量及其物理力学特性等。 6.1.3.2 工程测量宜包括坑塘区、淤泥处理施工区、岸坡及相关水系沟渠等。 6.1.3.3 勘探与测量工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6.1.4 工程检测 6.1.4.1 淤泥及土壤物理特性检测分析宜包括:密度、含水率、土粒比重、颗粒级配、孔隙比、砂的 相对密度、内摩擦角、渗透系数等。 6.1.4.2 淤泥及土壤化学特性检测分析宜包括:有机物含量、TN、TP 等。 6.1.4.3 水质检测分析宜包括:pH 值、COD、BOD5、TN、TP 等。 6.1.5 设计方案 6.1.5.1 宜采取“外源控污、内源清淤,消除隐患、提升品质,水体净化、生态恢复”的技术路线, 外源控污、内源清淤是基础和前提,消除隐患、提升品质是确保安全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水体净 化、生态恢复是生态环境要求和长效保障措施。 6.1.5.2 恢复类坑塘宜重点实施清理扩容、整治排水沟渠、控制污染源、修整岸坡、生态净化水体、 绿化美化、排除干扰、及时维护等,恢复旱涝调节、蓄水灌溉等功能。 6.1.5.3 生态治理类坑塘宜根据水资源禀赋、环境要求和存在问题,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 a) 村庄内部和临近村庄的坑塘,宜重点实施整治排水沟渠、控制污染源、清淤扩容、整治岸坡、 净化水体、生态绿化、景观美化、安全防护等; b) 滨湖近河等水源补给条件好、常年蓄水的坑塘,宜重点实施控制污染源、清淤扩容、整治岸 坡、改善水质、生态绿化等; c) 汛期来水量较大、其余时间来水量较少的较大坑塘,宜重点实施疏浚渠道、垃圾清理、控制 污染源、修整岸坡、生态绿化等; d) 水源补给条件差、常年干涸的坑塘,宜重点实施垃圾清理、修整岸坡、生态绿化,必要时可 恢复为一般耕地、林地。 6.1.5.4 微地形构建: a) 宜根据坑塘原有基底进行改造,拆除侵占物,平整不合理的沟谷、凸脊等; b) 适度营造起伏的微地形,构建深水区、浅水区、浅滩、水禽栖息地等; c) 宜在进水口、浅湾处的一定范围内构建湿地浅滩,作为水生植物区,生态净化水体; 4 DB13/T 5253—2020 d) 宜在人类活动频繁的岸线构建浅水区。 6.1.5.5 设计内容宜对下列要素进行分析: a) 治理方案的优化比选,宜包括设计标准、技术方案、容积计算、来水量估算、平面形态、纵 横断面形态、施工设计、质量标准、工程进度等; b) 清淤扩容、岸坡防护、排水设施、水体净化、绿化美化等设计方案; c) 坑塘深度、岸坡坡比、坡底高程、坡顶高程等参数,进水口、排水口、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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