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CCS A 12 3405 马 鞍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5/T 0001—2020 河长制湖长制建设指南 Construction guidelines of work for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2020 - 12 - 21 发布 2021 - 01 - 21 实施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5/T 0001—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组织体系 ........................................................................... 2 6 制度体系 ........................................................................... 3 7 工作任务 ........................................................................... 7 8 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 ................................................................. 7 参考文献 .............................................................................. 9 I DB 3405/T 0001—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马鞍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马鞍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马鞍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疏礼云、朱祎真、窦智勇、晏辉、廖嵩隆。 II DB 3405/T 0001—2020 河长制湖长制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河长制湖长制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任 务、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长制湖长制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 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 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4 基本要求 4.1 编制及修订工作方案 4.1.1 市、县区(园区)、乡镇(街道)均应编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并及时印发,如有重大变化 应及时修订。 4.1.2 工作方案应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形式、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和保障措 施等方面的内容。 4.2 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4.2.1 工作要求 调查摸清河湖水域基本情况,实行“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4.2.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4.2.3 主要内容 包括河湖水域自然属性以及相应水域河长湖长名录等基本档案信息;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 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档案信息。 1 DB 3405/T 0001—2020 4.2.4 信息来源与填报 4.2.4.1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信息来源包括规划与普 查、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等,有关数 据应保持动态更新,宜每年度更新一次。 4.2.4.2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信息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建立。 4.3 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4.3.1 工作要求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 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3.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经本级责任河湖长同意后印发。 4.3.3 主要内容 包括前言、河(湖)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总体要求、管护目标、任务措施、保障举措等。 4.4 事件处理 4.4.1 一般事件 4.4.1.1 一般事件指通过举报投诉、明察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等,采取常规性工作措施进行处理的事 件。 4.4.1.2 一般事件处理按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遵循以下流程: ——属于下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交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处理; ——属于本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首个接到上报事件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 协办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跨流域、跨地区事项,应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沟通协调不了的,及时报上一级河 长制办公室处理。 4.4.2 突发事件 4.4.2.1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事件。 4.4.2.2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以下流程: ——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同时上报本级河长湖长; ——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补救及应对措施; ——本级河长湖长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件处理; ——河长制办公室跟踪事件处理结果,建立突发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 反馈,如需向社会公开的依法按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5 组织体系 5.1 组织架构 2 DB 3405/T 0001—2020 5.1.1 应建立市、县、乡、村 4 级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 5.1.2 市级设立双总河长、副总河长。在长江干流、石臼湖、水阳江、滁河、牛屯河、裕溪河、得胜 河、采石河、慈湖河、雨山湖(河)、巢湖等设立市级河长湖长。 5.1.3 县区(园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所辖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县级河长湖长。 5.1.4 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所辖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乡级河长湖长。 5.1.5 村(社区)设立村级河长湖长。 5.1.6 跨行政区域的重要水域,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或湖长。 5.2 机构设置 5.2.1 市、县区(园区)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可设立河长办或落实人员负责河长制湖 长制工作。 5.2.2 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应明确相应的协助单位。 5.2.3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城管、市场监管、日报社及广播电视台等部门。 5.2.4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 5.2.5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的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配备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工作人员;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 ——办公场所应悬挂本行政区域水系图、本级河湖对应河长湖长名单以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相 关规章制度。 6 制度体系 6.1 会议制度 6.1.1 总河长会议 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相关事项按程序由河长制办公室拟定并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 长确定。 6.1.2 河长湖长例会 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相关事项按程序由河长制办公室拟定并报请政府分管领导确 定。 6.1.3 河长湖长专题会议 各级河长湖长专题会议由本级河长湖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相关事项按程序由本级党委办或政府办审 核,呈河长湖长审定。 6.1.4 河长办成员会议 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 6.2 信息共享制度 6.2.1 信息公开 3 DB 3405/T 0001—2020 6.2.1.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 6.2.1.2 公开内容包括河长湖长名单、河长湖长职责、河湖保护管理情况等。 6.2.1.3 公开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6.2.1.4 公开频次为河长湖长名单宜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6.2.1.5 设置河长的所有河流、渠道、湖泊、水库均应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同一河 湖分级分段设置河长的,应分级分段竖立公示牌。 6.2.1.6 公示牌内容一般应包括:河湖概况、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负责河段的起讫地点和长度(湖泊 管护范围)、河湖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6.2.1.7 公示牌应双面利用。 6.2.2 信息共享 6.2.2.1 通过对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建立共享制度,为各级河长湖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 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6.2.2.2 通过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系统,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 6.2.2.3 共享范围为各级河长湖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制办公室。 6.2.2.4 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执法监管等方面的信 息。 6.2.2.5 按照职责分工,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本级河长 制办公室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应接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 平台。 6.2.2.6 共享的信息可不向社会公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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