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30 A 1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225—2018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 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22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杭州规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梁旭、严向军、叶文文、沐守宽、金建锋、周友杰、鲍瑞军、张燕、江燕雯、 徐亚成、吴振华、俞炜挺、周蓓、黄永祥、姜鸣、崔海妍、鲍晓燕。 I DB3301/T 0225—2018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运营服务、设备设施的维 护保养、应急措施、考核、退出。 本标准适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高新开发区(滨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萧山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 区、富阳区、临安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6559 机械式停车设备 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库) 3.2 三统一 按规定统一收费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收支管理。 3.3 监管单位 经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运营单位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收费等 活动监督和考核的单位。 3.4 接管单位 辖区内道路停车管理机构。 3.5 1 DB3301/T 0225—2018 运营单位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移交后的日常运营主体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 4.1.1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佩戴监管工作证。 4.1.2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着装统一,佩证章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 4.1.3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1.4 运营单位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电焊工、电工、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人员等)需持证上岗。 4.1.5 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需体检合格后上岗,定期组织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 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不适合作业环境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岗。 4.1.6 工作时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4.2 4.2.1 4.2.2 4.3 监管人员工作设备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启用现场影音摄录设备。 监管单位人员现场工作时应配备智能移动终端并安装巡查监管软件。 标识标志 4.3.1 运营单位应在公共停车场(库)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标志、公示 牌内容应依据市政府令 273 号第二十五条执行。 4.3.2 公示牌应符合杭州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并在取得合法资格后设置。 4.3.3 公共停车场(库)内部公共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 相关要求。 4.3.4 公共停车场(库)内部出入口指示、泊位大小等交通标示标识应符合 GB 5768 及交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的要求。 4.3.5 应标示醒目的残疾人车位。 4.3.6 新能源车停放车位专用标识应依据杭政办函[2016]60 号、杭建科发[2017]70 号及杭建地空发 [2015]294 号的要求执行。 4.4 4.4.1 4.4.2 5 消防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 及 GB 15630 的相关要求。 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运营服务 5.1 启用前备案 5.1.1 公共停车场(库)在启用前 15 日,运营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DB3301/T 0225—2018 5.1.2 5.2 运营单位应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收费 5.2.1 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质检、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 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顾客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5.2.2 运营单位收费人员应执行“五个不准”规定: ——不准预收费; ——不准乱收费; ——不准停车未收费; ——不准拒绝杭州市民卡、支付宝、银联等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 5.3 信息化 5.3.1 公共停车场(库)的本地收费管理系统通过接入停车专网,与监管单位停车监管系统进行对接, 实现停车信息上传、下载、对账、统一支付等功能。 5.3.2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应上传以下信息数据: ——车辆进出信息(进出时间、停车时长、车牌信息、停车场信息、进出口信息、收费人员信息、 照片信息等); ——缴费信息(应缴金额、实缴金额、缴费时间、缴费详情等); ——泊位空闲信息(停车场信息、总泊位数、剩余泊位数等); ——收费员考勤信息(收费员信息、停车场信息、上下班时间等); ——系统心跳(定时发送心跳信息)。 5.3.3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应提供以下信息数据的下载: ——包月车辆(包月车辆信息、有效时间等); ——特殊车辆(特殊车辆信息、有效时间等); ——市民卡黑名单(杭州市市民卡黑卡清单); ——系统参数(如市民卡支持卡类型、打折参数、心跳频率等)。 5.3.4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每日与停车监管系统进行账目比对,实现对账功能。 5.3.5 公共停车场(库)本地收费管理系统通过接入停车监管系统的统一支付功能,实现杭州市民卡、 支付宝、银联等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 5.4 远程监控 应在公共停车场(库)建立全方位(360度)、24小时的数字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单位信息化系统。 5.5 日常运营 5.5.1 运营单位需确保公共停车场(库)24 小时运营。 5.5.2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人员日常工作: ——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 ——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泊位停满后,疏导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 ——做好停车场(库)内的环卫保洁; ——填写交接班记录。 3 DB3301/T 0225—2018 5.5.3 适宜时,可购置能减少公共停车场(库)风险的保险产品。 5.5.4 运营单位应依据市委办发〔2008〕158 号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一”。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自查机制,明确自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6 监管单位应建立外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7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新能源公用充电桩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并依据杭 建科发[2017]70 号管理规定执行。 5.5.8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确保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位。 5.6 机械式停车设备日常管理 5.6.1 公共停车场(库)内使用机械停车设备的,应具有立体机械车库特种设备年检合格标志,并按 照机械设备操作要求规范操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6.2 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应符合 GB/T 26559 的相关要求,凡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 辆不得入库。 5.6.3 引导或指挥车辆进库前先请乘车人员下车。 5.6.4 车辆停妥后,应做到: ——发动机熄火; ——拉好手刹; ——叠好后视镜; ——宠物不得留在车上; ——关好门窗。 5.6.5 启动车库前应认真检查车库内安全情况: ——车库内是否有滞留人员; ——上升和下降位处有无异常情况和阻挡物; ——左右移动车位两端有无影响移动欲行的阻挡物。 5.6.6 在确认库内安全情况下,启动车库运行。 5.6.7 在车库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车库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及 时联系厂家处理。 5.6.8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5.7 突发事件的处置 5.7.1 发现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有损坏或被盗等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如车 辆确实在停车区域内损坏或被盗,应配合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7.2 在停车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必要时,应 配合车主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处理后放行。 5.7.3 因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警,对造成事故的,应配 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5.7.4 发现车辆漏油、未上锁、物品遗留在停车区域内等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同时做好相关记 录,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7.5 发现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车主在停车区域内加油、修车、洗车等行 为,应第一时间阻止,必要时应第一时间报相关部门进行快速有效处置。 5.7.6 在适宜时,运营单位应配备有效报警系统。 6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4 DB3301/T 0225—2018 6.1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通用要求 6.1.1 在移交接管时,应明确公共停车场(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事项、期限及责任,移交内容 及具体要求应按附录 A 执行。 6.1.2 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单位应按公共停车场(库)设施的交付标准进行保养,对停车设施及 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并建立健全的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6.1.3 维护保养的范围应包括高架路桥下、立体停车楼、地下、地面等公共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 施。 6.1.4 维护保养的内容应包括监控设施、道闸收费系统、标识标志、消防等通用的设备设施。 6.1.5 监管单位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抽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运营情况,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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