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 2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277—2020 地理标志产品 柏各庄大米 2020 - 11 - 19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19 实施 发 布 DB13/T 5277—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由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滨海农业研究所、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久发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宇、张薇、杨扬、刘秋华、李征、杨小仓、耿雷跃、邹拓、杜琪、郑振宇、 左永梅、郑艳荣、邱彩萍、李彩云、肖月。 I DB13/T 5277—2020 地理标志产品 柏各庄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柏各庄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 柏各庄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0 稻谷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404.1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T 5511 谷物和豆类 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 凯式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 DB13/T 5277—2020 GB/T 15682 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T 22294 粮油检验 大米胶稠度的测定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柏各庄大米 产于柏各庄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水稻,经加工制作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大米。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保护范围,即 河北省曹妃甸区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条件 地势平坦,北部为河流冲积平原,南部为滨海沉积平原,海拔高度2.0 m~4.5 m,地下水埋深0.8 m~ 1.5 m。 5.1.2 气候特点 属暖温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地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春季少雨多风,气候干燥;夏季炎 热多雨,且集中在七八月份;秋季天气晴朗,昼暖夜凉;冬季寒冷少雪。 年平均气温11.7 ℃,年平均降雨量569.2 mm,年平均日照2590.6 h,无霜期188 d。光照充足,昼 夜温差大,适合的水稻生长期165 d~175 d。 5.1.3 土壤条件 属盐渍型水稻土和淹育型水稻土,耕层土壤全盐量0.1%~0.6%之间,盐分组成以NaCl为主,质地 为壤质或粘质,PH值7.5~8.3,0 cm~25 cm土层有机质含量≥1.0%。并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1.4 水质条件 采用滦河水灌溉,应符合GB 5084规定。 2 DB13/T 5277—2020 5.1.5 空气条件 大气应符合GB 3095、GB 9137规定。 5.1 品种选择 适宜盐碱地种植的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审定的丰产性好、生育期160 d~175 d粳稻品种。种子质量 符合GB 4404.1规定,品种品质性状应达到GB/T 17891粳稻谷优质二级以上指标。 5.2 栽培技术 见附录B。 5.3 生产加工 5.3.1 原粮来源 原粮来源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质量应符合GB 1350规定。 5.3.2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5.3.2.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3122 规定。 5.3.2.2 生产过程中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 5.3.3 加工工艺 稻谷经净谷、砻谷、碾米、色选等工艺后包装制成。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 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 得添加任何物质。 5.4 质量要求 5.4.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米粒 整齐均匀,色泽洁白鲜亮,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米饭 结构紧密,洁白有光泽,软硬适中,味道纯正,为稻米自然香味 。 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总量/% ≤7.5 其中小碎米含量/% ≤0.5 碎米 加工精度 精碾 3 DB13/T 5277—2020 表 2 理化指标(续) 项目 指 标 垩白粒率/% ≤20 垩白度/% ≤3.0 蛋白质含量/% 6.5~8.5 直链淀粉含量/% 15.0~19.0 胶稠度/mm ≥70 水分含量/% ≤14.5(冬季≤15.5) 不完善粒含量/% ≤4.0 总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杂质限量 黄粒米含量/% ≤0.5 互混率/% ≤5.0 注:冬季指阳历 11 月、12 月、1 月、2 月。 5.4.3 卫生指标 按GB 2715、GB 2761、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形状:目测。 6.1.2 色泽、气味检验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1.3 滋味、口感按 GB/T 1568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加工精度检验按 GB/T 550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互混率按 GB/T 549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3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4 黄粒米检验按 GB/T 5496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5 碎米检验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 4 DB13/T 5277—2020 6.2.6 水分检验按 GB/T 5497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7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 GB/T 1568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8 胶稠度检验按 GB/T 2229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9 垩白粒率和垩白度检验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10 蛋白质检验按 GB/T 551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 2715、GB 2761、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2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执行。 7.3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GB/T 5490执行。 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4.2 出厂检验项目按 5.5.1、5.5.2 的规定检验。 7.5 型式检验 7.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f) 新产品投产时; 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6 判定规则 5 DB13/T 5277—2020 7.6.1 凡不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3 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 食用产品。 7.6.2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指标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 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 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包装和标签 8.1 包装 8.1.1 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 8.1.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8.2 标签 8.2.1 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8.2.2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8.2.3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 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其大米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9 储存和运输 9.1 袋装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 物质混存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9.2 存放处地面应铺设垫物,大米堆放应离墙、离地 0.2 m 以上,并应根据品种分别堆放。 9.3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9.4 按上述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大米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 3 个月。 6 DB13/T 5277—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柏各庄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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