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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8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旭、王春华、阮俊安、董卫华、夏静、谢作晃、陈学良、高轶、陈爱朝、王 卿。 I DB3301/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标准规定了市域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关于排水户污水预处理、排水接管、许可及污水处理、 监督检测、应急处置、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水的排水户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城镇污 水处理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 24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HZCG06-2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指受一定污染的生活和生产过程的排出水。 3.2 排水户 指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3.3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 指通过城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向用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 3.4 污水处理 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放要求对其采取预处理、收集、提升、处理、排放的过程。 1 DB3301/T 0185—2018 3.5 预处理 指排水户为使排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对其进行处理的过程。 3.6 集中处理 指通过建立集中式管网收集系统和大型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3.7 就地处理 指在大市政管网不配套区域采取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等方式对污水进行就地处理。 4 基本规定 4.1 合法性 应依据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污水处 理服务。 4.2 安全性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规范运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排水顺畅有序,无有责 环境污染事件。 4.3 差异性 在确保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需要提供个性或增强性的服务。 5 排水接管 5.1 申请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需使用城市污水管渠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5.2 申请 5.2.1 排水户向辖区范围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接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 5.2.2 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排水接管申请表; b)规划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d)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绘制的机绘标准图幅室外排水设施平面图或竣工图(产权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盖章),不设化粪池排水的,应提供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要求的相关资料; e)项目排水量设计资料,有特殊污水产生的,应提供预处理工艺设计资料(特指除生活污水以外 的各类污水)。 5.2.3 既有建筑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排水接管申请表; b)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2 DB3301/T 0185—2018 c)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绘制的机绘标准图幅室外排水设施平面图或竣工图(产权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盖章)不设化粪池排水的,应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要求的相关资料; d)用水量(近三个月水费发票); e)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产生的污水需采取预处理的,应提供预处理工艺设计资料。 5.3 审核 5.3.1 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交的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5.3.2 根据排水户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内 容进行技术审查,原则只设置一个总排放口,采用重力排放,若需采用压力排放的,应设置消能井。 5.4 发放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排水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出具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 6 排水许可 6.1 申请对象 6.1.1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需按要求办理排水许可。 6.1.2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物业服务统一申请领取 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行为负责。 6.1.3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 6.1.4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领排水许可证。 6.2 受理 6.2.1 排水户向辖区范围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做出决定。 6.2.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排水许可申请表; b)书面申请; c)排水设施竣工图(注有井号、标高、管径、距离、坡度)及竣工资料; d)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e)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f)前 3 个月自来水费清单(或项目排水量设计资料); g)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 检测报告(检测指标一般为 COD、BOD5、悬浮物、总氮、总磷、pH、氨氮、动植物油等常规主要指 标)或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h)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3 6.3.1 审核 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交的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3 DB3301/T 0185—2018 6.3.2 根据排水户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对排水户内部雨污分流情况、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内容进行现场技术审查。 6.4 发放 6.4.1 排水主管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发放《排水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5 年。 6.4.2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 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6.4.3 对近期因无污水产生导致无法提供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的新建项目,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1 年。 7 污水处理 7.1 排水户预处理 7.1.1 排放标准 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GB 8978、CJ 343等有关要求。 7.1.2 施工污水 7.1.2.1 施工工地基坑排水、泥浆水、运输车辆冲洗水经沉淀达到自然水体标准后方可排入雨水管网, 当污水量较大时,沉淀后的水应循环使用;工地其他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需经过各自处理后排入污水管 网。 7.1.2.2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废水经管渠收集后至沉淀池处理。 7.1.2.3 沉淀池污水停留时间不小于 10min,污水流速不大于 0.005m/s。 7.1.2.4 沉淀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7.1.3 工业污水 7.1.3.1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排放标准,设置对应污水预处理厂(站)进行预处理。 7.1.3.2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与环保及 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7.1.4 生活污水 7.1.4.1 生活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城镇下水道。 7.1.4.2 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每人每日污水量、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及化粪池清掏周期,选定化粪池 所需有效容积。化粪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7.1.5 医疗污水 7.1.5.1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排放标准,设置对应污水预处理厂(站)进行预处理。 7.1.5.2 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安全处 置,不得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7.1.5.3 医疗废水污染治理设计可参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7.1.6 含油污水 7.1.6.1 餐饮、食堂、酒店等含油污水需经过隔油池处理方可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4 DB3301/T 0185—2018 7.1.6.2 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含油污水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10min。 7.1.6.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或《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 用图》(07S906)。 7.1.7 洗车污水 7.1.7.1 集。 7.1.7.2 7.1.7.3 7.2 7.2.1 设置室内冲洗场地,冲洗活动应在室内进行;洗车店内应设置排水沟渠,对洗车废水进行收 应设置隔油沉砂池,将洗车后产生的含油、含沙废水经隔油沉砂处理后达标排放。 隔油沉砂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化粪池 7.2.1.1 应保持化粪池池壁、池底和盖板的密封性。 7.2.1.2 根据水质、水量、温度综合确定化粪池清掏周期,以3-6个月为宜。 7.2.1.3 清掏固体物须通过吸粪车外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7.2.1.4 含有油脂的餐厅、食堂污水不得接入化粪池。 7.2.1.5 无化粪池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室外排水工程设计、运行养护参照《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 计与养护技术规程》(HZCG06-2006)执行。 7.2.2 隔油池 7.2.2.1 隔油池池面应加盖,油脂不得溢出污染环境。 7.2.2.2 隔油池清掏周期不宜大于7d。 7.2.2.3 剩菜剩饭等固体残渣应设置过滤网进行过滤,不得将固体残渣、隔油池废物、废油排入城镇 排水管网。 7.2.2.4 其他污、废水不得引入隔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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