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41 DB4107 新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67—2020 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pidemic disease in large-scale pig farms 2020 - 12 - 17 发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1 - 17 实施 发 布 DB4107/T 467—2020 前言 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根据新 乡市规模化生猪场场区建设、疫病预防、监测、疫病控制及扑灭、兽药的使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方面的生产实际需求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德竹牧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艾品克养殖 有限公司、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辉县市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锋、孙清莲、鲁毅、王泽营、贾志刚、陈光丽、李文超、李建芳。 本标准 2020 年 12 月 17 日首次发布。 1 DB4107/T 467—2020 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的术语和定义、防治总则、人员管理、猪场建设、科学免 疫、疫病监测、诊疗巡查、疫病预防、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灭鼠驱虫、卫生消 毒、调运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规模化生猪场的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48-2002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GB/T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26367-2020 胍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68-2020 含碘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69-2020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0-2020 含溴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1-2020 过氧化物类消毒液卫生要求 GB/T 26372-2020 戊二醛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3-2020 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7947-2020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2 DB4107/T 467—2020 3.3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 量的物质(含饲料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 射性药品)。 3.4 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制剂。 3.5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制剂。 3.6 疫苗 由特定特定细菌、病毒、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4 防治总则 4.1 动物疫病防治方针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 4.2 建立兽医防疫领导小组,由猪场场长任组长,主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任组员。场长进行监督考 核,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猪场的日常兽医工作及具体工作。 4.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猪场实际生产需要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4.4 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内禁止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 4.5 场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其副产品。 4.6 已经出生产区的生猪不得再次赶回。 4.7 猪场四周不得放牧。 4.8 进入猪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严格实施消毒措施。 4.9 引种防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4.10 死亡猪只接触过的器具以及污染的场区应严格打扫消毒。 4.11 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猪场猪群的健康状况。 5 人员管理 5.1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5.3 猪场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4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 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动物防疫制度。 6 猪场建设 3 DB4107/T 467—2020 6.1 地势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 6.2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相关要求。 6.3 电力 保障电力能源的正常供给。 6.4 交通及周边环境 6.4.1 距离河流、中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水处理场、动 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地、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养殖场不少于 3000 米;距离其他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居民区 、医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 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4.2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应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3000 米)。 6.5 场区布局 6.5.1 功能区布局 生猪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及 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各功能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功 能区50米以上;生产区与各区之间应修筑物理隔离。 6.5.2 生活管理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 6.5.3 辅助生产区 包括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原料仓库、兽药储存室、兽医技术室等。 6.5.4 生产区 按照生物安全级别设置:种猪区、保育区、育肥区;生产区入口处设立:外更衣间、淋浴间、内更 衣间;物品消毒间;装猪台。 6.5.5 隔离区 分设后备猪隔离舍、病猪隔离舍等;病猪隔离舍设在生物安全级别较低的区域,与其他猪舍距离500 米以上,并与生产区物理隔断,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6.5.6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 包括粪污无害化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远离生产区,采用硬化地面,有防雨、防渗透、防 溢流设施。 6.6 栏舍设置 4 DB4107/T 467—2020 同一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10 米以上,不同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20米以上。分娩舍、保育舍采 用漏缝地面;其他猪舍采用漏缝或半漏缝地面。 6.7 消毒设施设备 6.7.1 入场车辆消毒站 远离场区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6.7.2 车辆消毒设施 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设施。 6.7.3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 6.7.4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 6.7.5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 6.7.6 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 6.7.7 消毒池(盆、垫) 场区入口配备洗手消毒池(盆),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盆、垫)。 6.8 场区道路 6.8.1 场区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 6.8.2 场区道路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 6.9 场区排水 6.9.1 场区雨水与污水应分流。 6.9.2 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 7 科学免疫 7.1 免疫原则 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参照监测抗体水平,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密度要求达100 %。 7.2 疫苗 7.2.1 采购。采购通过 GMP 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7.2.2 运输。运输中应保障不脱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 5 DB4107/T 467—2020 7.2.3 保存。疫苗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疫苗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 核实疫苗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根据不同疫苗保存要求温度进行保存。 7.2.4 使用。使用时,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包装有无破损、瓶口、瓶盖是否封严。按说明书规 定的方法稀释、注射,现配现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剩余的活疫苗应集中起来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 定处理。接种前后所有容器、用具应进行消毒,以防传染。 7.3 疫苗种类 猪瘟、猪口蹄疫、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猪喘气病等。 7.4 免疫种类 7.4.1 强制免疫 包括猪瘟和口蹄疫等动物疫病。 7.4.2 计划免疫 包括猪伪狂犬、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副伤寒、大肠杆菌病、猪喘气病和猪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等动物疫病。 7.5 免疫程序 各规模化养猪场根据本地疫病的流行病学以及本场的生产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进行动物防 疫。 7.6 免疫注射操作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根据免疫猪群选择注射器,并掌握注射速度。 注射疫苗的部位酒精、碘酊消毒,防止消毒剂渗入针头或管内。 每注射完一头猪,应更换一次消毒的针头。 对患病和体质衰弱的猪只不宜接种疫苗,待猪只恢复健康后依据免疫程序的剂量及时进行补免。 注射疫苗时,如猪发生过敏反应,应及时注射 0.1%肾上腺素注射液 1 毫升即可消除。 在免疫接种前后 10 天内,禁止使用抗菌素类药物,如链霉素、磺胺等,以防影响免疫效果。 7.7 免疫后的标记 首免口蹄疫疫苗后,应佩戴免疫标示。 7.8 免疫记录 免疫后,要认真填写免疫记录表,详见表1。 表1 免疫记录表 个体、群 日龄 体编号 免疫时间 免疫数 疫苗 厂家及批 剂量 方式 防疫 备注 号 7.9 免疫效果监测 在免疫前后对猪只采样,一般在免疫前5-10 天以及免疫后15-20 天、30 天、60 天、90 天。 6 DB4107/T 467—2020 8 疫病监测 8.1 样品采集 8.1.1 采样人员开展工作前应接受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进场入户前,要穿好防护服、做好个人防 护。 8.1.2 对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按要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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