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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30 CCS Q84 3402 芜 湖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02/T 7—2020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urban road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2020- 12 -13 发布 2021- 01 -01 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2/T 7—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中交国 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缪礼平、郑锐、程积云、钱顺武、陈焰中、叶源康、郝青松、张璋、刘静、吴 萌、张利、孙晓亮。 I DB3402/T 7—2020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芜湖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 20609 交通信息采集 微波交通流检测器 GB/T 21255 机动车测速仪 GB/T 24726 交通信息采集 视频车辆检测器 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 329.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 第3部分:交通违法管理信息数据规范 GA 409(所有部分)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GA 648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 GA/T 16.31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类别代码 GA/T 445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GA/T 484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GA/T 496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527.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6部分:公交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 83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 GA/T 1244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26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1 DB3402/T 7—2020 主要承担联系城市各功能区内和各功能区之间交通的道路,是保证城市功能发挥的基础设施。城市 道路应按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四个等级。 [来源:GB 51286—2018,3.1.1,有修改] 3.2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将计算机、自动控制、传感器等技术应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提高交通运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智能化设备统称。如: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流检测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违法监测设备、道路气象检测设备、车道灯设备、可变情报板等。 3.3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 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绿色为目标,应用智能交通技术和方法,建立的对道路交通进行高效、 全面、科学管理的交通指挥、交通控制、交通执法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 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交通事件检测系统、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交通设施设备 管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 [来源:GA/T 1403—2017,2.1,有修改] 4 总体原则 4.1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以及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防护设施 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同步综合设计,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和完整的系统工程。道路新建、扩建或升级改 造开通运行前,应完成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新建设施应实现与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互联 互通。 4.2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共享与交换的功能。 4.3 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应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测认证,应纳入交通管理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 管理,并满足相关计量检定规程。 4.4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干扰,确保行驶平顺性、安全性。 4.5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宜充分利用交通标志支撑结构及行人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立交 桥、隧道、收费站等设施作为基础支撑;上下游 200m 范围内有已建或待建支撑杆件时,宜考虑共用支 撑杆件和综合负载,并确保安全和景观协调。 5 设置要求 5.1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5.1.1 布设要求 5.1.1.1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布设应符合 GB 14886 的要求。 5.1.1.2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应与交通组织、渠化设计等交通工程设计统筹考虑,信号灯组的类型、数 量应根据信号控制需要配置,灯组数量应根据未来信号控制的需求适当考虑预留。 2 DB3402/T 7—2020 5.1.1.3 对于设置左弯待转区的交叉口,如果驶入左弯待转区的车辆不易观察到本方向的信号灯,应 在左弯待转区的停车线前方适当位置,设置左转辅助信号灯。 5.1.2 功能要求 5.1.2.1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功能应符合 GB 25280 的要求。具备公交优先控制功能的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其控制方案的制定应按照 GA/T 527.6 确定的公交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要求执行。 5.1.2.2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按照 GA/T 445 确定的具备系统控制、交通流数据采集分析、故障诊断与 报警、运行状态监测、系统管理等能力。宜提供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可视化人机交互界面。 5.2 交通流检测设备 5.2.1 布设要求 5.2.1.1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应根据信号控制需求和信息采集需求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2.1.2 城市快速路路段,应每隔 1km-2km 设置 1 套交通流检测设备或具备交通流检测功能的设备。 5.2.1.3 城市主干道相邻路口间距大于 1km 的路段,宜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2.1.4 路侧式安装的交通流检测设备,应确保被检测区域内无遮挡;正向安装的交通流检测设备, 宜选在有天桥、门架等支撑设施的位置,确保环境协调。 5.2.2 功能要求 5.2.2.1 基本要求 5.2.2.1.1 交通流检测设备应符合 GB/T 20609、GB/T 24726 的要求。 5.2.2.1.2 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应按照 GA/T 445 确定的具备交通流数据采集、数据融合、数据分析研 判,交通流数据存储、统计、查询,以及交通流检测设备管理、人工调查数据录入等能力。 5.2.2.2 数据采集要求 5.2.2.2.1 设备应具备对每个车道的车流量、平均车速、车道占有率、车型分类等交通流参数进行采 集,根据各种交通管理需求,按相应的数据格式进行预处理的能力。 5.2.2.2.2 交通流参数的输出时间间隔,应在 10s-600s,可根据需要调整。 5.2.2.2.3 交通流参数的采集精度,应满足车流量、平均速度和车道占有率的准确率均不小于 90%。 5.2.2.3 数据存储要求 5.2.2.3.1 设备应具备本地存储功能,存储容量应至少满足存储最近 15 天每 2min 间隔的检测数据。 5.2.2.3.2 设备在断电 72h 内,存储的检测数据不应发生丢失。 5.2.2.3.3 设备本地存储的数据应具备从通信接口(不含网络接口)导出至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5.2.2.4 数据传输要求 5.2.2.4.1 设备应具备串行接口或 USB 接口,串行接口应使用 RS232 或 RS485。通信接口与外部的连 接应便于安装和维护,并采取防水、防尘等措施。具备实时数据传输功能的设备还应具备 RJ45 以太网 接口。 5.2.2.4.2 所有检测数据应支持系统传输要求,在系统通信正常的情况下,以设定的时间间隔上传数 据,数据传输时间间隔可根据需要调整。在系统通信中断后,应能正常采集并存储检测数据。在系统通 信中断并恢复正常后,可将通信中断期间保存的数据顺序传输上传至数据中心。 5.2.2.4.3 设备 24h 通信失误次数应少于 2 次。 3 DB3402/T 7—2020 5.2.2.5 运行参数设置要求 5.2.2.5.1 设备应能在本机对时钟、IP 地址、站点编号、数据采集内容、数据处理周期等运行参数进 行设置。具备实时数据传输功能的设备还应能接受数据中心的远程控制。 5.2.2.5.2 设备时钟校准 24h 误差应小于 1s(以北京时间为基准),每 24h 至少同步一次。 5.2.2.5.3 设备应预留与其他授时模块通信的接口。 5.3 视频监控设备 5.3.1 布设要求 5.3.1.1 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口、快速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主干路与次干 路交叉口,以及次干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中各进口车道总数不小于 10 的位置,应设置覆盖交叉口区域的、 具备云台控制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 5.3.1.2 在快速路与主干路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地方,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在快速路与次干路及 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且具备分流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在快速路连续直 行路段,应每隔 1km-2km 设置 1 套的视频监控设备。 5.3.1.3 在城市道路重点监控区域(如立交桥区、隧道等) ,应设置具备交通事件检测功能的视频监控 设备。 5.3.2 功能要求 5.3.2.1 基本要求 5.3.2.1.1 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对所监视区域周围的车辆、行人、交通治安情况等进行实时监视的能 力。 5.3.2.1.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 GA/T 445 中的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功能要求;系统的信息传输、交换、 控制应符合 GB/T 28181、GA/T 409 相应部分的要求。 5.3.2.2 交通闭路电视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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