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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洛阳市旅游条例 (2016年8月26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 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 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 市场开发、旅游形象推广等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 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 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游服务体系。 游服务质量。 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29 现涉旅信息共享。 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 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 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信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 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 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 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 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门。 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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