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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7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2005年5月20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 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住宅、 旅馆、 招待所、 1商店、院校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 下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应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 支持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建 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 者所有。战时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应纳入项目总体规划,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建设 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人防工程设 计资质。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按照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建设规模、 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 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 采暖、 通风、 防火、 供电、 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 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 2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报送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规 划部门 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城建部门 不得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 需要变更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一 般性技 术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 意;降低防护等 级标准或改变结构、 布局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报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承担,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 准和质 量标准。 安装、使用的防空地下室 专用设备和防水 材料应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 竣工后,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 序进行验收;未经市人防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 应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的工程 档案。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 因地质、施工等 客观条件不适于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和 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应全 额纳入人防经费 预算管理,统 筹 安排并 专项用于 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七条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对建筑面积和缴费金额进行审 核后,规划、城建部门方可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和《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应 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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