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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1995年3月1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 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12日峨边葬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 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峨边葬族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葬族自治县葬族语言文字条例>的决定》修正 通用语言文字。 第一章总则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 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 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使用, 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峨边彝族 室、信访、民族宗教事务、民政、市场和质量监督、 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 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例。 第五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条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族的一个重要特 彝族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 征,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 范方案》。 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 第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彝族语言文字 项重要的自治权 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 第三条自治县各级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 针,使彝族语言文字为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 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 社会进步,促进自治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 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 族关系服务。 由。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葬族语言文 字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第八条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 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彝文翻译 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葬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 和彝文古籍整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 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高彝族语言文字专业队伍的素质 字;鼓励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葬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 第四条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 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 9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0.4 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熟练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语 第三章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 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按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自治县重视开展学校彝族语言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葬彝族语言文 字教学。以葬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 字工作会议。 当实行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语言文字教学, 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制, 第二章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 第十七条自治县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 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族语言文字教育。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 彝族职工进行葬族语言文字教育。对农村的彝族 第十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 村民首先用彝族语言文字扫除文盲,再逐步提高 候,使用率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语言文学;根据 其科学文化素质。彝族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彝 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族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自治县内召开会议,同时使用彝 第十八条自治县重视彝族语言文字科学文 族语言文学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学。根据实际需 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用彝族语言文学进行 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乡、 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收集、整理、 镇制定或者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 编译、出版彝族文字古籍和彝族民间文艺作品。 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广播、电视、报刊、交通 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运输、新华书店、邮电、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 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努力做到同时使用彝族的和 当同时使用彝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印发文件 国家通用的两种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和资料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 第二十条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文件版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 头、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 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时,应当同时 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 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 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 字,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按 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的和 待彝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 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语言文字者提供彝族语言文字的翻译。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农产品的商标和产品 第十五条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族 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的 文字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族语言文字档案材料的 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族语言文字翻译和书写,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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