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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1 三、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符合民 轻气象灾害的实际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 族区域自治法、气象法及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 作性,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加强气象工作,规范 批准。 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职责,有效防御和减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一并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 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 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 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 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 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 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 用、适度开发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 本条例。 义务,对危害水资源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 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害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或者县 第三条自治州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 (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1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有的地下取水工程和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 自备水井,由县(市)人民政府逐步封闭。 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 枯竭、地面塌陷的,开采者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加大水利资金的投人,并将水利基础设施 或者影响灌溉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 建设纳人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 因工程建设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 施,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加强城市污 损坏原有的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 水集中处理,推行节水灌溉。 应费用和补偿损失。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设立保护区。保护 术和设备,推广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划定,设立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修编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的开发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 利用和保护管理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 为: 相关的专业规划。 (一)设置排污口;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二)毁坏、盗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供需调配。 (三)探采矿产资源,采沙(石),取土; 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渣等废弃物;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排放污水; 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市)人民 (七)开办养殖场,建坟。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组织兴建管 执行。 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以采取租赁、承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一切 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拍卖。拍卖收回 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投 的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 开发水能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 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 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组织对地下水资源 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的普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级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 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区。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超采区地下水取水,必须严格控制。严重超 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依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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