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 条例(修订)》的决议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楚雄彝族自 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教育条例(修订)》,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修订) (1992年4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4 年2月24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 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民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族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 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配置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教育,是指在自 教育资源时应当对民族学校予以优先照顾。 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 第五条民族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 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生实施的各级各 理、以县(市)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事务 类教育。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民族教育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 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 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实际 导的原则。 出发,合理布局学校,加大教育投人,改善办学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完善民族教 —6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8 育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 第七条自治州内的民族乡应当设立民族 上的少数民族成员。 中小学。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或者少数民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 族聚居区可以设立民族中小学。 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 普通高(完)中、初级中学可以设立民族部、 作的教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民族班。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 一)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校、职业高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民族班。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给予适当政策 第八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职 倾斜; 业高中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 (三)连续从教满20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 置专业,开展全日制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 培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创业 (四)连续从教满20年以上的,退休时由自治 人才。 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少数民 (五)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族聚居区的中小学应当结合民族学生特点,开展 (六)连续从教5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其子女 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在报考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待 第十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可 遇。 以根据需要,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区举办民族预科 城区教师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教的享受民族 班、双语师资班。 教育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举办少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 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下简称 长、教师培训。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 双语)幼儿园,并在学前教育和小学三年级前开 地区、贫困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排 展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 一次培训或者进修。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少数民族聚居区 第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的中小学,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立健全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 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 困地区学校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 城区学校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 用本地区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 地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力度;城区学校 言文字并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 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应当到以上地区支教 双语教学工作。 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安心从教、为人师表、 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 爱岗敬业,模范遵守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的10%;寄 第十八条自治州内的民族学校应当以招 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标准的基 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础上可以适当增加。 教育、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6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5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