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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4月17日黑龙 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 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等五十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 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以下简 称渤海上京遗址),是指位于宁安市境内的唐渤海国上京 龙泉府都城遗址和渤海镇、三灵乡涉及的三灵坟等渤海遗 迹。     第三条 渤海上京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渤 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以及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区域内从事生 产、建设、旅游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 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渤海上京遗址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工 作,并实行统一领导。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宁安市人民政府和渤海镇及三灵 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事业应当纳入省、牡丹江市、宁 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渤海上京遗址保护 工作的主管部门。     牡丹江市、宁安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协助省文化 (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 、 环境保护、水务、旅游、公安、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 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宁安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 、 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宁安市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渤海上京遗 址的日常检查、养护、修缮、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八条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渤海上 京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 民政府批准。     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建设规划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不 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鼓 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     第十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专项资金、事业性 收入、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 品以及其他 款项,应当专门 用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不得 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保护渤海上京遗址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区域 分为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 分为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 般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保护区域的规定,设 置保护标志、 界桩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特别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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