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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3 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 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 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 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 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 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 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 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 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 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公 2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相关道 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 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 续。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 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 角。 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 非机动车,车 主应当自 购车之日起 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 未依法登记的,不得 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 销售非标准车。 本条例实施 前非标准车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 在准许通行 的有效 期限内,可以 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 时,应当 随车携带 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 ;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 机动车道的,应当 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非标准车不得 载人;载物 时,按照 非机动车 载物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市区 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但因公务需 要的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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