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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的决议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拥军优属条 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23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县、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79-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军地关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保持与驻淮部队的密切联系,建 立军地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制度。 第五条春节和建军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不断增 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烈士陵园和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馆、碑、亭、塔、墓等),由市、县、 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维护管理。 清明节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 第二章拥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学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 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等拥军活动,帮助部队解决科研和技术 等难题,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查处。 对部队与地方因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九条对部队作战、战备、训练、营房建设等所需用地,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驻淮部队的水、电、气等 供应。 驻淮部队所需的粮、油、副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保质保量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一条军用车辆在各公共场所停车场(点)停车,在收费公路、桥梁、渡口、 隧道通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免收停车费、通行费。-80-第三章优待 第十二条义务兵服役期间,县、区人民政府为其家庭发放光荣牌、优待金。 对荣获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服 役前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奖励金。 第十三条家居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 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优待金。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持证免费游览参观 经营性的公园、景点、纪念馆、博物馆、艺术馆等。 第十五条火车站和公路长途客运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售票窗口和候 车室(区),或者设置标志,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对残疾军人,凭证按照规定 减价售票。 第十六条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 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 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可 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放生活补贴。驻军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 随军家属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残疾军人、复 员军人中的孤老,由当地光荣院、福利院供养。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用工改革时,应当照顾本单位的残疾军人、烈士 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非个人原因或者法定情形,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企业单位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改制或者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当对残疾军人、 烈士遗属作出安排,妥善安置现役军人配偶。对需要重新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安排免费转岗或者转岗培训,免费优先推荐就业。 现役军人配偶和其他优抚对象兴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现役军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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