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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寶告 (第一〇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 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 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布,自2007年10月 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 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29-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 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 作。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 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 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 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本级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 职务中的执法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 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 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等在调查研 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 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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