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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件涉及行政强制 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保护规划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 第六章 机场控制用地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运输机 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包 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及其相 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 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 的重大问题,并对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工作经费。 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 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 —— 2 ——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 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 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 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机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机场保护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有关 事项; (四)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 调查; (五)受理有关机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机场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 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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