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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七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 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报销矿产储量应当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正常 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 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09-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 29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 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 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 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 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 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 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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