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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 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 和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代 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是指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 会、办公厅、研究室联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 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 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 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会前印发相 关代表或者者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 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 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代表小组活 动等。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 联系,并重点联系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在省内调查研究时,可以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谈或者 走访代表,听取意见。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由省人大常 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收集,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 —— 2 ——告。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 会,就有关问题听取意见。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 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常委会的 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云南人大》、《人大要情通报》、云 南人大网站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通报。 对省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 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 第八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 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法规草案 论证、评议活动等。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大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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