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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已经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6日 -3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 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五)项“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 务、国有资产、土地、工商、物价、劳动、人事、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 作”,修改为:“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劳动、人事、 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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