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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01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 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 1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内蒙古自治 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园林、 环卫、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 定的除外)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 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 。 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 第五条 市和旗、 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 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和旗、 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 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 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 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 查。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 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 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 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 交易中心是 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 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综合服务,市政府计划、 建设、 规划 、 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程 立项批 文、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建设工 程施工 许可证的核发等手续,应当 集中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并 依法实施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 诚实信用的 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 方保护和行 业垄 断,不得 限制和排 斥本地区、本系 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 单位 参加投标。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将招标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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