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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 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 ,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 1 — 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 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 施合同监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 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信用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合同信 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 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合同信用建设,引导当事人守合同、重信 用,指导当事人建立、健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合同信用 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合同信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通 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合同信用信息。 — 2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利用 合同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风险。 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招标、企 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国家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应当查询 、 利用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健全合同信用奖惩制度,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合同信 用记录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有合同失信行为和不 良合同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戒。 第三章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合同示范文本 。 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 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 国家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和适 用的原则,组织合同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行业组织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论证,并通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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