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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办法 (2014 年 5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全 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免费 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第三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 提高教育质量 ,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 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 1 —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 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 ,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合 理配置教育资源 ,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 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 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 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并将督导报告向 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 2 —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 要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持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检 查证明向学校提 出申请,由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 后 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禁止学校以任 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 试入学。学校不 得举行或者 变 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 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 情况、 考级证书和 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 编班的依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 户籍 所在地学校 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 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每所学校的 招生范围和 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接收 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 得 跨招生范围 组织招生。招生办法、 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 信 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 户籍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 手续。 第十一条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非户籍所在地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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