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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批程序规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所辖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 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本规定中的单行条例包括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 — 1 — 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 报告。 第四条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州、自 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征询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意见。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收到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草案后,根据其内容,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征 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自治州 、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报请机关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交下列材 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 2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提请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委员会会议 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由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报请批准的民族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 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 必要时也可由联组会议审议。 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 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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