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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14年2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规范及罚则 第三章 执法规范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 1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确 定实行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教育疏 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 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 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 应当对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予以协作、配合。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按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已划转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七条 实施城市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社区)协 助、配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 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范及罚则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 — 2 —(一)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 准,并加强日常维护,修复、更新时应当设立临时标志。 (二)设置城市给排水、电力、燃气、照明、通信、天 网、人防等设施的管线符合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 理。 (三)排水设施完好,做到雨污分流,正常排水。 (四)设置井盖符合相关标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 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维护。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五)设置公共场所的公益设施符合规范,保持整洁美 观,确保使用安全。 (六)设置城市雕塑和各种街 景小品符合规范,保持整 洁、完好。 (七)禁止任何单位或 个人损毁或擅自占用城市公共设 施。 (八)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或 个人占 用、损 坏城市照明设施 ;禁止在城市照明电源线 路上私拉乱 接;设置夜景灯光符合规范 要求;庭院灯设施定 期维护。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五) 、 (六) 项的,责 令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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