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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月25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 生态平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实施办法》,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 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 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野生动物资源 普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第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是县人民 — 1 — 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陆生、水生野 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 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村、组、牧场、林业企业负有保护管理辖 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捕猎: (一)各类枪支; (二)猎犬; (三)炸药、毒药猎杀野生动物; (四)钢丝猎套、套绳、地弓、铁夹、陷阱、烟熏、水 淹等; (五)在天然河流湖泊炸鱼、毒鱼或电鱼; (六)在天然河流湖泊用网眼小于 6CM的栏网撒网和鱼 兜捕鱼; (七)用鸟网捕捉、轧板猎杀鸟类、捣毁鸟巢。 第六条 自治县依法重点保护境内属国家、省、州列为重 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 自治县在乡镇、牧场辖区和林业企业管护区、重要天然 — 2 —水域内划定禁猎区、禁鱼区,实行重点保护。 禁猎区、禁鱼区实行全面封山和封江(河)湖泊,立牌 标榜警示禁猎、禁渔办法,落实管护措施。 第七条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建立驯养繁殖场,应具 备驯养繁殖条件,并报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放生野生动物。 第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因科学 研究、养殖、展 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需要捕捉、出售 、 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 其产品的,应 持有上级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 证件。捕捉野生动物,应经自治县人民 政府批准, 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 时间、 地点、物 种和手段组织人力进行猎捕。 第九条 自治县在条件 成熟时依法建立野生动物 狩猎场, 将国家、省和州重点保护 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作为开发猎捕 对象。 狩猎者应向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猎捕 证;并按规定的猎捕 种类、 数量、地点、 期限、工具和方法 狩猎;狩猎完毕当日内交回 猎捕证。 第十条 野生动物毁 损农作物、 伤害家禽家畜造成严重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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