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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 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 第二节 起草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节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三章 规章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和效率,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立法活动。 前款所称地方立法,是指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修改、废止、解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 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本条例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 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2 —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 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 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 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五条本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本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与其后颁布的上位法 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本市地方立法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 定: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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