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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2007年6月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 第一章总则 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淫秽色情、凶杀暴力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 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书刊、网络、声讯电话等 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事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 媒介。 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是指未成年 (一)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人的生命、身体的人身安全。 (二)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贯彻预防为 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国家 第十条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 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 对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任何组织与个 第十一条自行车携带6周岁以下的儿童应 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 当设置儿童专用座椅,在车轮两侧加设防护罩。 举或控告。 第十二条带未成年人在动物园等游乐场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 游玩时,应当注意游乐场所内的特别警示,防止未 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 成年人进入不安全的区域。 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在山川、河流、湖泊游玩时,应当注意未成年 人的游览范围和游览方式,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 第二章家庭保护 发生。 第十三条监护人和家庭中其他成年人应当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 确保家用电路、煤气和农药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 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 安全的设施、器具、物品的安装、使用、放置符合有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 关安全规定。 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 第十四条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学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 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未成年人安全保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7.NO.573 护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紧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 急事件的能力。 段,教育学生不同层次地掌握室内自救、野外自 鼓励为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救、水上自救、自然灾害自救等自救技能,可以会 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学生进行自救演练,提高 第三章‧学校保护 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远离具有易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 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危及人身 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 安全的场所,不得组织和同意学生参加可能接触 度。 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对人身健康 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 有害的活动。 伤害事件的发生,消除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 危险。 玩具、文体用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 生、安全标准。 生理、心理特征和个体差异进行科学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 制度。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 过程中,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实行预防、监控、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员、法制 任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 食堂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 对于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和综合矫正。 第二十七条学校生产经营学生食品,必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 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各类摊点均不 提高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意识。 得在校内经营。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宿舍、厕 备合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教室、学生宿舍、 所、浴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防疫 实验室、游泳池等重点场所的安全保护,应当建立 检查和消毒,发现有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及时处理 学生宿舍24小时值班保卫制度。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在校园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 内打架斗殿、寻畔滋事、偷盗抢劫、携带管制刀具 舍等教学生活场所必须安装合格的通风、防火、防 等危及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及时制 盗、逃生等安全设施。 止,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不得使用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建筑 学校应当将前款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及时告 物。 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 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防止公共设施坠落、脱 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预防、制止学 落、掉落或者石头、玻璃、铁器等尖锐、坚硬物体危 生间打架、斗殿、索要钱物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特 及未成年人的安全。 别是预防、制止学生之间群殴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人或者车辆不 7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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