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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1990年12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8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 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民族 、 地域特点和土地保护、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 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的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农村 牧区的水域、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除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耕地,除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牧民使用的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种植、养殖, 其所有权不变。 第三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因撤销、搬迁、建筑物拆除或灾害损毁所空出的土地和个人 空出的宅基地,必须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和处置 。 需要重建的,必须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四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石渠、色达、德格、理 塘、白玉、稻城县境内一年未破土动工的,道孚、炉霍、甘 孜、新龙县境内十个月未破土动工的,泸定、康定、丹巴、 九龙、雅江、得荣、乡城、巴塘县境内八个月未破土动工的 , 视作荒芜土地,收缴荒芜费。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 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它土地十 亩以下(含十亩)。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至二十亩,其它土地 十亩以上至六十亩。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干部、职工新建 住宅的,宅基地标准 :康定、泸定、丹巴、雅江、得荣、德格 、 新龙七县,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九龙、乡城、稻城、 巴塘、道孚、甘孜、白玉、炉霍八县,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 平方米;理塘、石渠、色达三县,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平方米 。 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户,每户可增加宅基地三十平方米 。 村民和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需要在农村建 房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谷地带,每人 30—40平方米; 半高山以上,每人 40—50平方米。耕地特少的地方,宅基 —2—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在城镇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 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 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 第七条 经县以上 宗教管理部 门批准常 驻寺庙的僧尼, 其住房用地, 由寺庙管理委员会在 已划定的本 寺庙范围内统 一安排。 第八条 本规定未 涉及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 应用中的 具体问题,由州国土 局负 责解释。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 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 生效,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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