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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3年1月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第一章总则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 (三)传统体育和游艺: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据《中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民间医药;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以及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场所;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 (七)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县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级、州级、省级、国家级代表性名录、人类非 的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 区逐级申报和分级保护制度。 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各 第四条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 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相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化空间。包括: 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应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NO.317 承性。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有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关部门举报的义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 需经费应当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 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 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具体负 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 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同级非物质文化遗 承、利用和管理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拟定公布同级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组织实施非 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普及工作,并纳人本行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 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 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 划。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代表性 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 准后组织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承、展示及其相关活动。 备案;拟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 第八条自治州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 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 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开展非 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 鼓励在自治州境内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 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机构和专业协会,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经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 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支 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 持专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维权等工作。 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 的除外。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 以表彰和奖励。 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第十条抢救性、生产性和整体性保护非物 产进行调查、确认、登记,运用传统和现代技术,以 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当地 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 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扰 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 乱社会秩序,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完整归档,妥善 合法权益。 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 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对破坏非物质文 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确定 化遗产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有向 1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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