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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2016年1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 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 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 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 充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 、 实施、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自然风景名胜资 源、人文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1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明确承担 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专业力量配备。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 和管理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 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乡(镇)总 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涉 及城乡发展的重要规划方案等进行审议和论证,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建设具有藏羌建筑风格,突出地域特色的 人文景观;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址、古城古镇古 村、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采取污染控制与 治理措施; (五)超前规划,城乡规划优先,合理布置区域公共服 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突 出公共资源区域共享和有效安全利用。 第七条 城镇地下空间的 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2 —统筹安 排,综合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 留足地面避 难场 所,满足防震减灾、人民 防空、地下 交通、地下管 线等基础 设施的 需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 办理规划 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审批事项。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 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 由州、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 组织审查,经县(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批准的总 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 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 块规划条 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 示,并且将规划行政 许可 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 违法建设行为的查 处结果向社会公 开。 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类城乡规划一经批准 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确需更改、 变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县(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本行政区域内州人民政府确 定的重 点旅游集镇规划区 范围内项目( 含村民住宅)建设以 及其他镇、乡规划区 范围内国有 土地上项目建设的规划 许可 和监督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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