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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 1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 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 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 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 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 务犯罪工作。 — 2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 法,廉洁自律。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 犯罪教育机制 :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 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 理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二)述职述廉制度 ; (三)民主评议制度 ; (四)诫勉谈话制度 ; (五)定期轮岗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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