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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15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监督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改善城乡环境 ,提高 1公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依据 《内蒙 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 ,是指以改善卫生环境 ,倡导健康 行为和生活方式 ,消除危害健康因素 ,预防和控制疾病 ,提高全民 健康水平为目的 ,由政府组织开展、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性、群众 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 部门协作、 全民参与 、 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 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 工作报告 、 重大事项协调、 信息通报及联络员、 社会监督、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处置、 疾病防控等制度 ,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组织协调社会 2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制定 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常 设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 协调、 指导、 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 人员,在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爱国卫生 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 按照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安排,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 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应当 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 和检查。 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和市 场有机结 合的机制,通过政府 转变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 鼓励社会力 量参与环境 整治、 改水改 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健康教育等爱 国卫生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 捐赠、 创办 服务机构、 提 供志愿服务、参加 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 益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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