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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的审批监督规定 2015年12 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保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 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的 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 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本级总预算草 案及上一年度计划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五年规— 划、年度计划、本级预算及上一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 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 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市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五年规划及五年规划中期评估 报告,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 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和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 第 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五年规划、计划、预算的编制、执行。市 发改委具体组织五年规划、计划的编制、执行,市财政局具体 组织本级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算和总决 算。 第 五条 本市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非— 3 —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 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 第 六条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 衡的原则。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 七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 八条 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编制计划和预算时,应当通知市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 计划和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 , 就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 九条 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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