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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4年8月 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 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 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确保供应、规 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供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冬季供暖需求。 第— 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应急储备制度、工作协调机 制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 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 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 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 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 业自律机制, 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 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 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 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3 —第 八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 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 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 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 第 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 十一条 从事燃气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 , 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并严格执行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工程质量。 第 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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