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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 2014年12 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 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保障各族群众 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承中华文化和优良传统,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 在 公共场所穿戴其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徽 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的,适用本规定。 第 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规定。 第 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 教育引导,依法处罚的原则。 第— 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 (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 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 三)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 ( 四)学校、医院、幼儿园; ( 五)街道、道路及社区公共区域 、休闲娱乐等场所; ( 六)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第 六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 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民 宗、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 宗教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宣传、执行工作。 第 七条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委— 3 —会为单位,做好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管理工作;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 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制度的落实; ( 二)做好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 引导说服,劝其主动终止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第 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 举报。 第 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第 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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