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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2月2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节约用水,适应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 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管理、调整 结构、改进工艺,实现用水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 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 效率和效益而采取的必要 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地表水、地下水及雨水、再生   — 1 —水、疏干水、采油排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 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 相结合、节水为主的方 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 用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 加大保 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力度,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区域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采取综合措 施,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 识, 规范和引导社会节水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有权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 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对非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 2 —对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通过革新工艺、创 新技术、完善设施等节水效 果明显的,可 以实行优 惠水价。 对淘汰类、限制 类企业或者项目实行 差别水价制度。 上述各类水价的征收 标准和范 围由物价部门、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 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 他相关部门 依法确定。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 委托有关部门代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 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 级发展与改革行政部 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本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 订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 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用水总量, 对计划用水 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 户,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以 下单位和个人 : (一) 自建取水设施的 ; (二) 使用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的; (三)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 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 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水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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