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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27日张家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城镇绿化事业,建 设绿色宜居宜游张家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 内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城镇绿化区域内的绿化规 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绿化工作,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 将城镇公共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住 建、林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1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 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 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 , 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阳台、窗台、庭院等空间 开展立体绿化。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 (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六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支持充 分利用城镇自然山体、水体植被丰富的优势,通过科学规划、 合理改造,多种形式建设城镇山体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 绿地。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绿化专项规划 ,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 案。 2编制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包含绿化规划内容,并且 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深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 性质、用途。确因 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 程序 重新审批。 调整城镇绿 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 量,因调整而减少规划 绿地的,应当予以 补足。 第九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市、区县城镇绿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 符合城乡规划, 生态功能、服务 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 价值的城镇绿地,在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 地,并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确定为 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按 前款规定的 程序每三年增补一次。 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其 范围和用 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改 变主要绿化 景观。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 营性开发建设。市、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 置显著标 识予以公 示。 因国家和省 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 需改变永久保护 绿地范围和用 途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 召开听证会听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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