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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 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 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 行;   (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企 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 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 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 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 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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