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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 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 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 、 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 — 1 — 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 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 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 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 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 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 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 — 2 —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 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 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 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 , 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 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 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申报的资源调查、 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 入四川省世界遗产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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