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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 — 1 — 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 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 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 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 — 2 —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 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 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等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 证书、图签和印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质审查。对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 机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 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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