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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30 CCS A0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969-202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服务规范 Credit Evaluation Service Norms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Organization 2021 - 01 - 08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8 实施 发 布 DB32/T 3969-2021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 ·················································································································1 5 评价服务管理 ···········································································································2 6 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 ···································································································3 附录 A(规范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4 参考文献 ··················································································································10 1 DB32/T 396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江苏省人才市场、江苏领航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 限公司、佰德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 协会、宿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文宝、黄曙光、张冬、徐苏安、高辉原、李勤、蒋丹、陈冠君、陈磊。 2 DB32/T 3969-202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指标、评价服务管理及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 信用信息。 [来源:GB/T 22117-2018,定义4.9] 3.2 信用评价 credit evaluation 对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评价活动。 [来源:GB/T 23794-2015,定义3.1] 4 评价指标 4.1 通则 3 DB32/T 3969-202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先决要素、基本要素、绩效要素、管理要素和社会影响要素5 个一级指标,以及加分项。评价指标的指标项描述及加分规则符合附录A的要求。 4.2 先决要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活动应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情况。 4.3 基本要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软件硬件情况; b)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规模情况; c)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素质情况; d)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技能情况。 4.4 绩效要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体现服务能力及市场占有率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三年经营状况; b)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规模情况; c)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情况; d)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发展情况; 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满意程度情况。 4.5 管理要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能力和创新发展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b)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管控情况; c)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情况。 4.6 社会影响要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所具备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发展责任要求; b)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 4.7 加分项 4 DB32/T 3969-2021 对符合特定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评价加分。 5 评价服务管理 5.1 评价分值设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与基本条件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分值的计算方法 按照附录A执行。 5.2 评价原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评价工作结合本行业现状和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 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5.3 评价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服务应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执行,宜由本区域行业组织承担。 5.4 评价程序 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服务信用评价指标及相应的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6 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 6.1 应通过电话、意见箱、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满意度调查,并接受投诉。 6.2 应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5 DB32/T 3969-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描述及评分标准见表A1。 表A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先决 要素 (12 分) 依法合规 开展人力 资源服务 (12 分) 软硬件配 备(3 分) 员工规模 (5 分) 基本 要素 (18 分) 员工素质 (5 分) 员工技能 (5 分) 指标描述 评分标准 依法存在并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 务业务满 3 年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不得分 近 3 年未受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行 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符合要求得 8 分,不符合不得分 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设施和规章制度 符合要求得 3 分,不符合不得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员工人数 规模 专职员工人数: a)10 人以下得 1 分; b)10 人至 50 人得 2 分; c)50 人至 100 人得 3 分; d)100 人以上得 5 分。 专职员工学历构成及岗前专业培 训 专职员工岗前培训率达 100%,并符合以下条件: a)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 40%,得 1 分; b)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 50%,得 2 分; c)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 60%,得 3 分; d)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 70%,得 5 分。 专职员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或专业技术资格持证情况 专职员工持有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 技术资格证书率: a)达 40%,得 1 分; b)达 50%,得 2 分; c)达 60%,得 3 分; d)达 70%,得 5 分。 6 DB32/T 3969-2021 表 A1(续)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指标描述 评分标准 近 3 年年均营业收入: 近 3 年年均营业收入 a)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得 1 分; b)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得 2 分; c)5000 万元以上,得 3 分。 经营状况 (10 分) 近 3 年年均纳税额(不含代收代支部分): a)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内,得 1 分; 近 3 年年均纳税额 b)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得 3 分; c)100 万元至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得 5 分; d)200 万元及以上,得 7 分。 年度提供服务的人数(派遣、外 服务规模 包员工数量(每月发薪人数总和) (5 分) 或人才培训、高级人才寻访、人 才招聘等服务人数) 绩效 要素 (30 分) 年服务人数: a)1000 人(含 1000 人)以内,得 1 分; b)1000 至 3000 人(含 3000 人),得 2 分; c)3000 至 5000 人(含 5000 人),得 3 分; d)5000 以上,得 5 分。 a)20%及以上至 40%,得 1 分; 主营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的业务收入占本机 b)40%以上至 60%,得 2 分; (5 分) 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 c)60%以上至 80%,得 3 分; d)80%以上,得 5 分。 近 3 年: 能力发展 (5 分) 机构近 3 年资本增值的能力(由 a)2 项指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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