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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10.01 P 3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90—2020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ubmission of construction planning permit 2020 - 12 - 17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 01 - 16 实施 发 布 DB12/T 99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绍妍、滕人瑶、孙铸杰、孙璐、刘祖玲、巩志涛、仲敏、孙宇、王梓、刘程、 孙寅、孙泽山、朱杰。 I DB12/T 990—2020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的总则、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请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 总则 3.1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包括:建筑相对位置、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 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国家政策要求等。 3.2 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图纸包括规划审定图纸和报审佐证图纸,并应满 足表 1 的要求。其中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面积计算表的编制应满足本标准要求,设计说明应包 括设计依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工程规模、分期建设等,建筑 平/剖面图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表1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内容 序号 图纸名称 应提供的图纸 1 设计说明 ○ 2 总平面图 ● 3 建筑平、剖面图 ○ 4 建筑立面图 ● 5 透视、鸟瞰彩色效果图 ○ 6 日照论证 ○ 7 建筑面积计算表 ○ 8 与以上图纸文件完全相同的电子文件 ○ 注:●为规划审定图纸;○为报审佐证图纸 3.3 编制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方案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 标准规定。 1 DB12/T 990—2020 4 总平面图 4.1 内容及成果要求 用地范围及周边情况、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建筑退线和间距、室外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总图 比例为1:500或1:1000,出图成果为白图。 4.2 绘制要求 4.2.1 用地范围及周边情况 4.2.1.1 应标明总用地范围、界内建设用地范围、界内代建用地范围、本期建设范围、规划外部条件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用地范围应依据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建设项目核定用 地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坐标正确标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专项用地应清晰标明用地范 围及其坐标值。 4.2.1.2 应标明周边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周边规划城市道路的宽度、道路竖向标高及道路名称。 4.2.1.3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已批在建及已批未建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建筑性质、 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4.2.1.4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内规划要求保留的地形地貌、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 等。 4.2.2 拟建建(构)筑物信息 4.2.2.1 应标明建筑物的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外形尺寸、主要出入口、±0.00 标高和绝对标高。 4.2.2.2 应标明拟建地下建(构)筑物范围,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底层架空 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4.2.2.3 应标明拟建配套设施的位置。 4.2.3 建筑退线和间距 4.2.3.1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地上和地下后退建设项目界内建设用地范围等控制线的最小距离,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 距离。 4.2.3.2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与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 的建(构)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 4.2.3.3 应标明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主体外墙之间的距离。 4.2.3.4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排洪渠顶、挡墙、护坡和地下光缆等地上 或地下相关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4.2.4 室外工程 4.2.4.1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周边室外地坪标高。 4.2.4.2 应标明场地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对外出入口位置,机动车出入口与主干路交叉口 的距离,室外地下车库坡道的位置,室外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数。 4.2.4.3 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地范围内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 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道、景观墙等内容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绿地范围 25%的不需要表达。 4.2.4.4 变电柜、调压柜、充电桩等设备的设置,不需要表达。 2 DB12/T 990—2020 4.2.5 技术经济指标 4.2.5.1 应按照 GB/T 50353 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计算并填写申报建筑类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将技术经济指标表作为总平面图的组成部分。 4.2.5.2 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充分考虑预留后期施工图设计时各项指标的调整。 4.2.5.3 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A。 5 建筑立面图 5.1 应绘制齐全与平面图相对应的各方向彩色立面图,标注图纸比例。内部院落或受遮挡的立面应根 据项目情况增加局部立面图。 5.2 应标明室外地坪标高及大沽高程(或新港高程)、室内外高差、±0.00 标高及各层层高、建筑高 度、女儿墙(或檐口顶)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建筑高度应与 GB 50016 的规定一致。 5.3 应标明外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主要部位建筑材质名称及色彩。 5.4 应标明建筑物附设的户外广告、雨棚、空调室外机等设备遮蔽构件的位置和形状均应在彩色立面 图中表示,并文字索引说明。 6 其它要求 6.1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全责,申报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方 案和建筑面积计算表的真实性由设计单位负责,日照论证的真实性由编制单位负责。 6.2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条件下,审定图纸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后续设计深化工作,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 佐证图纸的变更不涉及规划审定图纸允许范围变更的,无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a) 总平面布局、建筑退线以及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相对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布 局进行微调。距离和间距的标注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 米”,实际尺寸应 控制在 1.5 米误差范围内,即实际尺寸应大于等于 8 米且小于等于 9.5 米,但不得小于 8 米; b) 拟建建(构)筑物外形尺寸误差在±1.5 米范围内; c) 拟建建(构)筑物±0.00 标高和绝对标高、拟建建(构)筑物周边室外地坪标高在不影响层 数计算的前提下,误差在±1 米范围内; d) 建筑立面图中建筑高度、女儿墙(或檐口顶)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前 提下,误差在±2 米范围内; e) 建筑地下主体深度误差在±1 米范围内; f) 建筑立面图中屋顶、线脚、门窗、阳台、雨蓬等立面元素在风格、色彩、形状、数量、相对位 置不变的前提下,比例尺度、门窗材质可进行调整; g) 建设过程中因为消防、人防、电力、供热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地上拟建的消防、人防、电力、 供热等附属建筑个数可减少,不得增加; h) 在满足本期项目规划管控总指标要求前提下,单体建筑面积调整; i) 地下非经营性建筑面积调整,以及因此产生总建筑面积调整; j)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在满足总指标的前提下,地上、地下适度调整。 6.3 建筑面积计算表应按照 GB/T 50353 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填写,具体内容 详见附录 B。 3 DB12/T 990—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类技术经济指标见表A.1。 表A.1 技术经济指标表(居住类) 项目 单位 总指标 总用地面积 ㎡ 界内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 建筑密度 % ≤ 建筑基底面积 ㎡ ≤ 绿地率 % ≥ 绿地面积 ㎡ ≥ 项目 已发证指标 本次申报指标 ≤ ≤ ≤ ≤ ≤ ≤ ≥ ≥ ≥ 单位 本次申报指标 总建筑面积 ㎡ ≤ 地上建筑面积 ㎡ ≤ ㎡ ≤ 性质 1 建筑面积 ㎡ ≤ 性质 2 建筑面积 ㎡ ≤ 兼容性质 1 建筑面积 ㎡ ≤ 兼容性质 2 建筑面积 ㎡ ≤ ㎡ ≤ 性质 1 建筑面积 ㎡ ≤ 性质 2 建筑面积 ㎡ ≤ 经营性建筑面积 ㎡ ≤ 非经营性建筑面积 ㎡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审批后剩余指标 其中 其中 地上鼓励兼容建筑面积 其中 地下建筑面积 居住户数 户 ≤ 居住人口 人 ≤ 4 DB12/T 990—2020 户均人口 人/户 机动车停车位 辆 ≥ 地上机动车停车位 辆 ≤ 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辆 其中 非机动车停车位 辆 地上非机动车停车位 辆 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 辆 ≥ 其中 注:兼容和鼓励兼容性质按照实际发生几项填写几项,以实际使用性质填写,并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2019]8号的要求。 公建、工业类技术经济指标见表A.2。 表A.2 技术经济指标表(公建、工业类) 项目 单位 总指标 总用地面积 ㎡ 界内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 建筑密度 % ≤ 建筑基底面积 ㎡ ≤ 绿地率 % ≥ 绿地面积 ㎡ ≥ 项目 已发证指标 本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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