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40 Y 14 DB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72—2020 电动滑板车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scooter 2020 - 10 - 13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3 实施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快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速风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花 田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丰、叶险、叶震涛、张天龙、周挺、刘峰、柏冬成、林彦、刘景华、张力格、 唐立军、潘龙、陈炎、杨昌春、余豪。 DB32/T 3872-2020 电动滑板车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滑板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能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 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非车载充电器的电动滑板车,不适用于儿童用电动滑板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06.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T 12742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6 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滑板车 electric scooter 以蓄电池为动力,由直流电机驱动,由操纵杆、车轮、踏板等组成的,可踏地滑行的低速车辆。(见 图1) 图1 电动滑板车示意图 1 DB32/T 3872-2020 4 总则 4.1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滑板车应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 a) 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b) 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 c) 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4.2 电动滑板车的踏板应采用防滑结构。 4.3 电动滑板车的电机超速、短时过载、低温、高温、恒定湿热、防淋水、振动、冲击性能应符合 QB/T 2946 的规定。 4.4 电动滑板车的锂离子蓄电池应装有保护装置;在不拆除保护装置的状态下,应符合 GB/T 36972— 2018 中安全要求、保护能力要求、组合外壳安全要求的规定。 4.5 电动滑板车的充电器应符合 GB 4706.18 的规定,且应与电动滑板车的蓄电池系统兼容;充电器用 于连接到电动滑板车充电端口的连接器,应防止错位和反向接插。 5 整车安全 5.1 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 km/h。 5.2 制动性能 电动滑板车应有两个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 电动滑板车的干态制动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在相应的制动距离内平稳安全地停住。 表1 制动性能 试验速度 km/h 使用的制动系统 制动距离 m 同时使用前后制动 ≤ 0.1  V  V 2 / 115 单用前制动 ≤ 0.1  V  V 2 / 70 0.9倍最高车速 注1:如果两个制动系统是联动的结构,可不进行 “单用前制动”试验; 注2:V 为0.9倍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示例:当电动滑板车的最高车速为25 km/h时,使用前后制动的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6.5 m,单用前制动的干态 制动距离应不大于9.5 m。 5.3 锐利边缘 在正常骑行、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的手、腿等可能触及之处均不应有外露的锐边。 5.4 突出物 2 DB32/T 3872-2020 经组装后,凡长度大于8 ㎜的刚性外露突出物,其尾端均应倒圆,倒圆半径应不小于 6.3 ㎜,这 类突出物的大端尺寸应大于 12.7 ㎜,小端尺寸应大于 3.2 ㎜。 螺钉的外露突出部分,应限制在与螺母旋紧之后小于螺钉的大径尺寸。 5.5 警示装置 电动滑板车前部、后部、侧面都应具有光信号装置或反射器等警示装置。 5.6 鸣号装置 电动滑板车应装有鸣号装置,鸣号装置的声压级应为70 dB(A)~95dB(A)。 6 机械安全 6.1 车把 6.1.1 把横管 把横管末端应装有把套或把盖,他们应能承受70 N 的拉脱力。 对于快拆式把手,沿把手快拆方向施加90 N的力,把手不应与把横管分离。 6.1.2 车把强度 把横管承受向下、向上、向前、向后四个方向 500 N的负载,车把应无明显变形,锁定机构应正常 工作。 6.1.3 车把疲劳强度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车把各部位不得有可见裂纹、破损、明显变形和松动。 6.1.4 锁定装置 折叠机构的锁定装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锁定装置通过两种独立的动作,才可以开启,如安全锁扣; b) 锁定装置应能清晰地表明机构是处于松脱还是锁紧位置;如处于锁紧位置时,锁定装置不应 在骑行时发生意外松开或解锁; c) 锁定装置承受 250 N 的锁紧力,锁定装置不应断裂或有永久变形; d) 锁定装置处于锁紧状态时,沿松动方向松开扳杆,所需的力应大于 50 N; e) 在骑行过程中,锁定装置不应触碰运动部件。 6.1.5 伸缩机构 伸缩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个伸缩机构应有一个锁定装置; b) 伸缩机构不应有超过 5 ㎜的缝隙; c) 伸缩机构锁紧后,沿伸缩方向施加 250 N 的力,1 min 后折叠、伸缩机构应无相对位移。 3 DB32/T 3872-2020 6.1.6 踏板静态强度 踏板部位承受3倍明示负载,踏板应无明显变形。 6.1.7 跌落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电动滑板车不应起火、爆炸、漏液,其主要承载结构应无明显损伤。 6.1.8 整车疲劳强度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车架的任何部分都不应有可见的裂纹、断裂,并且悬架的任何部分不应 分离。即使发现有很大的间隙,组件依然能工作;如果这些间隙不涉及用户的安全,那么他们是可接受 的。如果是有折叠机构的锁紧装置,在进行疲劳强度试验后,若产生间隙,不应影响组件工作和用户安 全。 7 电气安全 7.1 最大输出电压 电动滑板车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 60 V。 7.2 短路保护 电动滑板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应装有熔断丝等保护装置,其规格应符合产品明示的规定。 7.3 绝缘电阻 常态下,电动滑板车的电源电路、控制电路与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 MΩ。 7.4 制动断电 具有机械制动结构的电动滑板车,其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制动断电功能。 7.5 防失控功能 电动滑板车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防失控保护功能,当调速指令异常时,动力电路应断流。 7.6 充电锁止 在充电过程中,电动滑板车不应电动行驶。 7.7 内部布线 内部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牢固,不应承受过度压力,不应松散; b) 两条以上同一走向的导线一起捆扎; c) 导线不应放置在有锐角、锐边和发热零部件上,并应有效地防止与活动部件接触; d) 导线联接处应套有绝缘套管,能防止由于电动滑板车在正常运行的振动下产生松动而导致危险 事故; 4 DB32/T 3872-2020 e) 当绝缘导线穿过金属孔时,有绝缘套管固定在开口处; f) 导线的所有接头在插拔方向上应能承受 10 N 的拉脱力。 8 环境适应性能 8.1 淋水性能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电动滑板车不应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 值应大于1 MΩ。 8.2 高温性能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电动滑板车不应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8.3 低温性能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电动滑板车不应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8.4 恒定湿热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电动滑板车不应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 值应大于1 MΩ。 9 试验方法 9.1 试验条件 9.1.1 试验环境 如无其他规定,试验样品应在下述条件下检测: a) b) c) 环境温度:18 ℃ ~ 28 ℃; 空气相对湿度:45% ~ 75%; 大气压力:86 kPa ~ 106 kPa。 9.1.2 仪器精度 除另有规定外,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GB/T 12742的有关规定。 电气测量仪表(兆欧表除外)精度不应低于 0.5 级;温度测量仪精度不应低于 0.5 %。 9.1.3 道路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按下列规定: a) b) c) d) 道路试验环境:温度为-5 ℃ ~ 35 ℃;风速不大于 3 m/s;试验应避免在雨、雪天气时进行; 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应坚硬,无松软的尘土或砾石;干燥路面与轮胎之 间的最小摩擦系数应为 0.5; 车速检测设备:准确度 ±2 %,分辨率 0.1 km/h; 骑行者的质量应为 75 kg,不足时配重至 75 kg; 5 DB32/T 3872-2020 e) f) 试验时蓄电池的容量应不小于其额定容量的 90 %; 充气轮胎应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压力充足气,压力偏差为±10 kPa。 9.2 整车安全 9.2.1 最高车速 在电动滑板车上,安装道路测试仪。 电动滑板车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保持在最大开度,电动滑板车行驶速度到达最高速度 且保持不变,通过2 m的测试区间,记录通过该测试区间的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取平均值。 9.2.2 制动性能 制定性能试验示意图见图2,按如下步骤进行制动性能试验: a) 将被试电动滑板车在辅助行驶区加速,在车速测试区内达到0.9倍的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车速; b) 当电动滑板车以0.9倍最高车速行至制动距离测试区时,驾驶者应紧急制动,直至电动滑板车 完全停止。测量从制动初始点至电动滑板车完全停止的距离,即为实测制动距离; c) 连续测试4次,其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电动滑板车制动距离,数据保留一位小数。 试验中电动滑板车出现任一下述情况时,所进行的试验无效: a) b) 制动试验时任一车轮着地点超出试验通道边线,试验通道宽度为 2 m; 每次往返的修正制动距离偏差率超过 20 %。 图2 制动性能试验示意图 9.2.3 锐利边缘 用手触摸电动滑板车的可触及之处。 9.2.4 突出物 取电动滑板车使其呈直立状态。手持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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