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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 CCS C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 2021 - 01 - 21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2 - 21 实施 发 布 DB13/T 535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进行编制。 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鸣、陈璐、赵敬聪、宋艳霞、杨晓格、孙会会、陈少华。 I DB13/T 5357—2021 引 言 儿童早期处于视觉发育关键期,儿童眼病和视力低下需早期干预治疗,否则会导致视功能终身受 损。儿童眼保健是儿童眼健康的核心任务之一,包括视力评估、眼病筛查、眼保健指导等内容。为促 进全省儿童眼保健的专科标准化建设,根据《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 号》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5〕 54 号)要求,结合我省儿童眼保健发展现状由河北省儿童医院牵头制定本文件。 II DB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中视力评估、眼病筛查、异常情况及转诊、眼保健指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筛查机构条件 4.1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儿童眼保健筛查室,环境安静。 4.2 开展眼保健筛查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 2 名、县区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 1 名经 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 4.3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设备。 5 筛查时间 5.1 健康儿童 5.1.1 出生 28~30 天应进行首次眼病筛查,3、6、12 月龄和 2、3、4、5、6 岁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 和视力检查。 5.1.2 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 5.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5.2.1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a)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b)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 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c)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d) 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1 DB13/T 5357—2021 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f) 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 5.2.2 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 5.2.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建立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 5.2.4 检查治疗程序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 e) 5.3 早产儿 5.3.1 出生孕周<32 周或出生体重<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明确较 长吸氧史,儿科医师认为比较高危的患儿,应在生后 4~6 周龄或矫正胎龄 31~32 周龄期间,由眼科 专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5.3.2 复诊时间根据眼底情况由专科医师确定。 5.3.3 早产儿眼底检查程序结束或治疗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 6 视力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 光照反应 6.1.1 满月访视时进行。 6.1.2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6.1.3 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6.2 瞬目反射 6.2.1 3 月龄婴儿进行。如 3 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6.2.2 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 6.2.3 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6.3 红球试验 6.3.1 3 月龄婴儿进行。如 3 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6.3.2 用直径 5cm 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 20cm~33cm 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 2~3 次。 6.3.3 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 6.4 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 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6.5 视力检查 6.5.1 6.5.2 6.5.3 6.5.4 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4 岁以下儿童可采用儿童视力表。 检测距离 5m,视力表照度为 500Lux,视力表 1.0 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 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DB13/T 5357—2021 6.5.5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6.5.6 对 4 岁视力≤0.6、 5 岁及以上视力≤0.8 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 都应当在 2 周~1 月复查一次。 7 眼病筛查 7.1 眼外观 7.1.1 0~6 岁儿童进行。 7.1.2 肉眼或自然光下用聚光手电进行观察。 7.1.3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 b) 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有无持续溢泪; c) 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黑色外观; d) 有无明显斜视、歪头视物、面部发育畸形或不对称。 7.2 光照反应 按6.1进行。 7.3 瞬目反射 按6.2进行。 7.4 红光反射 7.4.1 受检儿童取坐位,检查者和受检儿童面对面,保持相同高度,距离为一臂,约 0.5m。 7.4.2 新生儿或较小儿可采取卧位,医生可弯腰检查,受检距离为 0.5m。 7.4.3 直接检眼镜光源调亮,屈光刻度调为 0D,取大光圈,将眼底镜光斑同时投照在儿童双眼,自 眼底镜孔隙观察受检儿童双眼眼底红光。 7.4.4 比较双眼红光反射的亮度是否对称;然后分别观察单眼红光是否存在,亮度是否均匀,注意检 查其中是否具有暗点或白色反光。 7.5 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7.5.1 7.5.2 7.5.3 7.5.4 月龄婴儿进行。 聚光笔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 33cm 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 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7.6 眼球运动 7.6.1 1~3 岁儿童进行。 7.6.2 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 7.6.3 正常儿童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7 屈光筛查 7.7.1 3 月龄以上婴幼儿宜使用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 3 DB13/T 5357—2021 7.7.2 筛查异常及转诊标准由所用器械为基础的标准决定,评估者需熟悉检查的局限性。 7.8 眼底检查 散瞳后检查视盘、黄斑、视网膜、血管和脉络膜。 8 异况常情处置 8.1 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筛。 8.2 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 8.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应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 8.4 对筛查中发现的影响视觉发育的严重眼病及弱视、近视人群应及时转诊。 9 眼保健指导 9.1 建立视力健康档案 对0~6岁儿童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内容,记录格式见附录A。 9.2 加强眼保健指导 具体指导内容见附录B。 4 DB13/T 5357—2021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儿童眼保健筛查结果记录表 下面给出了儿童眼保健筛查结果记录表的示例。 示例: 省: □□ 县(区): 地市(州): □□ □□ 乡: □□ 村: □□ 1.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① 男 年龄: ② 女 (周岁) 编码:□□□□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检查时间:□□□□年□□月□□日 2. 0~3 岁儿童眼外观 □ 未见异常 □ 异常 0~3 岁儿童其他检查(选填): 光照反射 □ 未见异常 □ 异常 瞬目反射 □ 未见异常 □ 异常 红球试验 □ 未见异常 □ 异常 眼位检查 □ 未见异常 □ 异常 眼球运动 □ 未见异常 □ 异常 视物行为观察 □ 未见异常 □ 异常 眼底检查 □ 未见异常 □ 异常 医生签名:____ 5 DB13/T 5357—2021 3.视力检查 戴镜类型:□ ①框架眼镜 ②隐形眼镜 ③角膜塑形镜,佩戴度数(右) (左) ④不戴镜 电脑验光单 远视力检查结果: 眼别 裸眼视力 戴镜视力 粘贴处 右眼 左眼 (请以 5 分记录法记录)医生签名: 屈光筛查结果: 柱镜 眼别 轴位 球镜(S) (散光 C) (散光方向 A) 右眼 左眼 (球镜、柱镜填写请保留两位小数) 其它需注明的特殊情况: 医生签名:__________ 注:1.戴镜视力指佩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 2.“屈光筛查”中,“球镜”为近视或远视度数,负值为近视,正值为远视;“柱镜”为散光度数; 轴位为散光的方向,有散光度数才会有散光轴位。 3.本次屈光筛查为非睫状肌麻痹下检查,结果非最终诊断。 6 DB13/T 5357—2021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眼保健指导 B.1 儿童近视防控 B.1.1 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时间不少于2小时。 B.1.2 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 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 B.1.3 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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