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99 A 10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44—2018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管理规范 2018 -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04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局、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城市管 理局、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伟、沈浩、张文一、郁文谨、林江锋、王正一、万众祥、周风雷、叶芳、陈 挺宇。 I DB3302/T 1044—2018 引 言 本标准参考国内城市河道分类标准及养护标准制定规范,建立符合我市城市河道特点的分类养护标 准,提高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质量,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 II DB3302/T 1044—2018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波市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与等级划分、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质量要求和城市河道水 面保洁作业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管理和检查考核的依据(除余姚江、 奉化江、甬江)。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河道、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各建制镇可参照本标准执 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城市河道 城市河道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 2.2 水面保洁 对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及岸边垃圾的清理作业,清理方式包括船只保洁及人工作 业清理。 2.3 水面漂浮物 指所有漂浮于河面的各类水面垃圾、浮萍、上浮底泥、落叶、绿藻团块等。 2.4 重力式护岸 指主要依靠自身重力来维持挡墙平衡、稳定的护岸类型,目前在我市城市河道范围内主要采用的形 式有浆砌块石、干砌块石、黄石等。 2.5 生态护岸 生态护岸指的是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土木工程相结合,对河道坡面进行防护的一种护岸型式。其形 式主要有自然原生态型及人工构造等。 2.6 水面环境突发事件 指浮萍、底泥上浮、绿藻等情况的大面积爆发以及因自然灾害和各类不可抗力导致的河道水面情况 突然变化。 2.7 底泥上浮 指河底沉积物中的黏土、泥沙、有机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因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上浮于水 面的现象。 1 DB3302/T 1044—2018 2.8 水生植物 是指那些能够长期在水中正常生长的植物。 3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与等级划分 3.1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规定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范围规定 河岸形式 重力式护岸 生态护岸 保 洁 范 围 挡墙两侧之内的水面和护岸立面,不包括压顶。 生态护岸两侧之内的水面及常水位以上坡面直线距离 100cm 范围内的生态护坡。 3.2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等级划分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等级划分 水面保洁等级 划 分 条 件 1)城市景观河道; 一级 2)流经区域主要为建成区的河道; 3)主要行洪通道的河道。 二级 除一级保洁等级河道以外的其余河道 4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质量要求 4.1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感观质量要求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感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感观质量要求 水面保洁 等级 一级 水面垃圾 浮萍、底泥、落叶 巡回保洁时段内无大面积 河道内基本无大面积浮萍、底 水面垃圾;零星水面垃圾 泥、落叶集聚现象;集聚的浮萍、 停留时间≦30 分钟。 底泥、 落叶应于 1 日内清理干净。 巡回保洁时段内大面积水 二级 面垃圾停留时间≦30 分 钟;零星水面垃圾停留时 间≦60 分钟。 出现大面积浮萍、落叶集聚现象 时,应于 2 日内清理干净;河道 内有专人清理集聚的底泥。 河坎立面 保洁次数 保持河坎立面整洁,无垃圾、污 渍,河坎立面垃圾、污渍应于 1 1天4次 日内清理完毕;福寿螺数量控制 以上 在每 15 m 河坎少于 10 只。 保持河坎立面整洁,无垃圾、污 渍,河坎立面垃圾、污渍应于 2 一天 2 次 日内清理完毕;福寿螺数量控制 以上 在每 15 m 河坎少于 15 只。 2 DB3302/T 1044—2018 表3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感观质量要求(续) 水面保洁 水面垃圾 等级 备注 0.25 ㎡以上的垃圾集聚 为大面积水面垃圾。 浮萍、底泥、落叶 河坎立面 保洁次数 浮萍、底泥、落叶等漂浮物集聚 区域超过该条河道河面面积 3% 的为大面积集聚现象。 4.2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时间要求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时间要求 月份 首次保洁完成时间 末次保洁完成时间 4 月~6 月 8:00 17:30 7 月~9 月 7:30 18:30 10 月~3 月 8:00 17:00 5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工作采用巡回式动态保洁方式进行,保洁覆盖率应达到 100%。因季节性原因 产生落叶、底泥、浮萍及市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应酌情增加巡回保洁次数。 5.1.2 城市河道保洁清捞的各类垃圾应当天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弃置于岸上。垃圾的后续处理应符合 相关规定。 5.1.3 遭遇水面环境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城市河道水面保洁应急预案: a) 浮萍大面积爆发前,应提早做好预防措施,发现有浮萍生长后,应及时隔离,并立即清理。发 生大面积浮萍爆发后,应当在 3 日内清理完毕; b) 城市河道中出现底泥上浮、绿藻集聚等现象时,应及时打捞。还可以采用水泵冲击、船只巡回 行驶等方法消除; c) 城市河道水面上有较多落叶时,应加大保洁频率,及时清理。 5.1.4 如遇台风影响,应及时启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服从内河管理部门防台防汛统一指挥,组织相 关人力物资,保障城市河道台汛期的安全,根据风力情况,在台风登陆时可暂停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 工作。台风过后一级河道的清理工作应当在各区域放水结束后 2 日内完成,二级河道 3 日内完成。 5.1.5 当沿江碶闸排水时,应停止离碶闸口 1000 m 区域内的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并保障船只及人身安 全,待排水结束后方可再次进行保洁作业。 5.2 作业设施及人员配备要求 2 5.2.1 城市河道内作业船只的配备至少应达到每 50000m 水域面积配备 1 艘双体船的标准,同时每个 2 承包单位水面保洁作业区域面积超过 300000m 以上的,承包单位应至少配备 2 艘以上应急机动船只, 2 低于 300000m 水域面积的,承包单位应至少配备 1 艘以上应急机动船只。 3 DB3302/T 1044—2018 5.2.2 作业船只的动力配置应充分考虑污染及噪音情况,提倡使用无污染低噪音船只,其中一级河道 上无污染低噪音船只的配备比例应达到 100%,二级河道上无污染低噪音船只的配备比例应达到 50%以 上。 5.2.3 大型双体作业船只上应至少配备 2 名保洁员,小型单体船只上应至少配备 1 名保洁员。同时每 2 个承包单位水面保洁作业区域面积超过 300000m 以上的,承包单位应至少配备 4 名以上应急机动人员, 2 低于 300000m 水域面积的,承包单位应至少配备 2 名以上应急机动人员。 5.2.4 从事水面保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器质性疾病,并具备游泳技能。其中船只操作人 员、机修工、电工等还必须持有专业上岗资格证书。 5.2.5 每船配备救生圈一只,作业人员在水面保洁作业过程中应统一着救生衣,戴安全帽。 5.2.6 水面保洁作业人员应佩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作业过程中不得从事与水面保洁无关的工作。 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切实控制作业噪音。 5.3 作业单位管理要求 5.3.1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并依次设立总负责人、专 职主管、专职河道巡查考核员、班长、船长、保洁员、机修工、电工、安全员等岗位。 5.3.2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好各类岗位职责、工作质量要求、巡查考核、 日常管理及安全规程等详细制度的制定工作。 5.3.3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根据所属河道水域特点、周边环境特点等具体情况制定合 理和完善的保洁工作方案,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5.3.4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建立保洁工作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由专人负责,通过定期 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内河保洁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内部考核。 5.3.5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建立由保洁队员、专职巡查考核员、单位管理人员组成的 河道巡查体系,并配备专用巡查船只,负责开展河道巡查工作。河道巡查工作要求覆盖保洁区域内所有 河道,巡查内容包括水面保洁、沿河违章现象发生、水质变化等情况,并建立巡查台帐每日反馈内河管 理部门,涉河突发事件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内河管理部门。 5.3.6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建立城区内河水面保洁相关台帐资料。台帐资料应包括工 作制度、考核细则及养护单位基本情况等,同时对每日作业船只的出动航次、人次、清捞垃圾量、水质 情况、巡查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记录。 5.3.7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物资准备、工作网 络、应急队伍、工作措施等。确保台汛期及季节性因素对河道造成影响时能够及时启动预案、消除影响, 确保河道环境整洁。 5.3.8 应急物资应配备齐全,做到专人管理、定点存放,并保证质量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5.4 作业船只管理要求 5.4.1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保洁船只使用管理办法。 5.4.2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的作业船只应进行标识,在外观、颜色、配置等方面进行统一并编号。 5.4.3 从事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的船只应建立使用维护台帐,内容应当包括作业船只的使用情况、 使用事件、故障情况、清洗情况及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并做到及时、准确、如实填写。按规定做好日 常维护及定期保养工作,定期保养每年不少于一次。 5.4.4 作业船只结束当天保洁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清洗,保持船容船貌整洁。 5.5 作业码头管理要求 5.5.1 城市河道水面保洁作业码头应建立码头使用台帐制度,记录码头的日常清洁及保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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