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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 2004年2月2 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加强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海南社会信用体系, 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是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也是依法治省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于树立海南诚信文明 形象,增创海南 .发展优势,加快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 下决定。 一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 深入地开展信 ^建设。 开展信用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组织、主导、监管和示范作用, 以企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一基础,法治与德治并举,激励与惩戒 并重,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分 ¥实施。 经过全省人民共同努力,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 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 制度, 使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 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个人的诚信度 明显提高,失信行为得到惩治,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 ^ 发展。 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 以严格依法行政、 提髙政府公信力为核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 严格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 效率。 健全决策程序,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提 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釆购、政务公开、社会承诺、便民 服务等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 应当兑现, 取信于民。 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惩处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强化行政监察, 及时 纠正和处 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 不公、以权 谋私等行为。加强对公务 员的诚信教育,规 90 范其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启动政府部门信用 评议试点,.建立政府信用 评价机制。 在对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评议考核时, 应当对其 履行职责、 兑现承诺的 情况进行考评, 把诚信记录列为对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一项内 容,作为任 免、奖惩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清理政府拖欠的债务, 制定 偿还债务的具体 计划, 分期清偿 债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 督促市县人民政府 偿还债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控制举债的 规模,建立举 债责任制和监 督机制,强化公共 财政资金的管理,保 证其安全,并向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举债和清偿债务情况。 三、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建立健全内部信 用监管制度和信用 调查、 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管理等各项 机制,制定信用 标准,界定和 规范信用行为,加强信用 自律,依法经 营、诚信立业,推行 标准化生产、经营,增强质 量意识, 树立 品牌, 信誉观念, 全面改善在 生产经营、税费缴纳 、 信贷融资、往来帐款 、 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方面的信用 状况,塑造良好的形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的指导, 帮助、督促其 建立信用管理 确度。继续开展产 品质量、消费服务j #用评价活动 , 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 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公民个人应当加强 自身道德修养和品行操守,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 准则,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自觉遵守 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讲诚信、守信用,珍惜和爱护自己 .的信誉. 加强对重点领 域和重点群体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 以地 域或者行业为单位 逐步建立 个人信用征信、 咨询服务系统, 先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评估师、 律师.拍卖师、导游、执业医师以及特许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消费信贷对象 等的个人信用信 息进行征集、整理和 评估,依法向社会 披露。 五、建立中 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退出机制。建立对各 类征信机构、资信评 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 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 资格考核、 信用 审查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 资本承担经营责任,客观、 公正地 为社会各 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对 出具虛假鉴证 、虚假报表、虛假评估 、虛假证明, 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 依法注销其执业许可, 对其相关责任人 员依法吊销其执 业证书. 支持和鼓励成立行业组织, 建立同业监 督机制。 各行业组织应当强化会 员的守信和 维权意识,制 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和行业信用 守则,督促会员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对 会员的违规行为依 照协会章程进行处理 • 六、 各类金融机构 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和对信 贷对象的信用监 控, 共同创建海南 金融 安全区,提高 金融机构 的信誉。金融机构 应当完善 金融信用数据库建设, 加强 贷款信用 评价和风险管理,完善 金融信用评级制度, 健全 授权授信机制,维护金融资 产安全,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规范、 公开的征信体系,组建 或者确定联合征 信机构,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信用信 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联合征信机构应 当依据国家和本黃规定的标准与规范,整 合各部门、各行业所 拥有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 组织信用信 息资源, 建立涵盖面广、 权 威性高、可靠性强、查询便捷的信用信 息数据库, 实现信用信 息资源共享。 信息数据库等公共裎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由省人民政府提 供 财政支持。 征信、评估机构可 以自主或者接受委托 , 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 状况进行 评估和评级.信用评估评级应当坚持独立' 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和本省规 定的信用 评价的标准、内容、等级和程序进行,保 证评估结 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I 征信、评估机构 征集和披露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信用信 息应当依法、 客观, 公正, 维护国家 和社会的利益,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 守国家秘密 和企业 * 商业秘密,保护公民隐私。 征信、评估机构 提供、披露虚假或者 失实的信用信 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名誉损害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 省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开 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对各种 评估评级活动进行清 理,制定有关 评估、评级规定,规范信用 评估、评级活动,防止和纠正各种评估、评级 活动中出具虛假评估报告 和乱收费现象。 八、建立信用监 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 位信用的监 督, 建立专门的信用举 报、投诉和救济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信用分 类监管 制度,对 长期守法的诚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并在产 品宣传、融资授信、年检 商检、招标投标 、报关通关等 方面给予支持,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发生逃废债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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