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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章 社会监督 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提供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视为销售活动。 第三条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不设区的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产品 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 ─ 2 ─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担质量认证的机构必须经依法认可。 开展质量认证咨询的机构应当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 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 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 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公告并告知被检查者。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八条 监督检查、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 业标准; (三)以质量明示、实物样品和合同约定等方式表明的产 品质量状况; (四)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方法和 质量评价规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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